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910225643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蒙藏工作熱心支持,具有重大貢獻
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致力蒙藏工作之海內外人士,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頒給
蒙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在海外蒙藏社會中具有影響力之蒙藏政教領導人士,對國家具有貢獻

二、學有專精或具有影響力之蒙藏人士,對蒙藏工作具有貢獻。
三、興辦蒙藏文教事業或協助蒙藏人士從事文化、經貿及人權工作,因而
改善其生活,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蒙藏學術研究,有具體貢獻。
五、對蒙藏工作之開拓,有重大貢獻。
六、對蒙藏工作提出興革意見,經採行獲致重大績效。
七、其他對蒙藏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二、三等,均用襟綬,除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
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
 第 4 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
文。獎章、獎章證書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第 5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應由相關機關、國內外相關團體或本會指定
人員推薦。推薦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請頒蒙藏專業獎章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條
本獎章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