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以下簡稱人才培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建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專業人員名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專業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 水下考古學家。
(二) 科學潛水人員。
(三) 海洋科學人員。
(四) 保存科學人員。
三、依人才培育辦法第六條規定獲發合格證書者,由本部逕納入專業人員名冊,其餘具管理辦法規定之專業人員資格及能力者,以推薦方式辦理。
四、推薦者可為下列之一:
(一) 政府機關(構)或文化團體。
(二) 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學術單位。
(三)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四) 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從業人員。
五、推薦對象之資格與能力係依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水下考古學家、第十五條第一項科學潛水人員、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海洋科學人員、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保存科學人員之資格與能力規定辦理,詳附表一。
六、受理程序:
(一) 受理時程與收件截止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推薦文件應於截止日期前送達本部,逾期送件者不予受理。
(二) 推薦者應填寫推薦表,由推薦者及推薦對象親自簽名,併同書面證明文件及資料光碟於期限內寄達或親送本部。
(三) 推薦文件包含以下內容,恕不退還:
1、推薦表一式一份。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一式一份。
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專業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二)及電子檔資料光碟,一式三份。
七、審查程序得包括初審、複審及決審三個階段:
(一) 初審:
由本部就推薦對象之資格、能力要件及應備文件,進行查對,如有應補正之情形者,得以電話、電子信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推薦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行取消資格。
(二) 複審:
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送審資料進行個別資格與能力之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與建議。
(三) 決審:
由本部召開決審會議,就複審結果進行討論,確認審查結果。
八、經審查通過後,本部將於官網公告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名冊,並以電話、電子信件或書面通知推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