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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83022949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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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

四、行政室。

第 四 條  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三、典藏車輛、園區內軌道、機械設備之保養、維護及運轉。

四、動態車輛展示體驗設施之規劃、採購、維護及運轉。

五、其他有關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事項。

第 五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修護。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及開放。

三、相關圖書與數位資源之徵集、蒐購、管理及開放。

四、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六 條  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常設展與特展主題之策劃及設置。

二、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鐵道相關刊物及出版品之編印。

五、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事項。

第 七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園區安全維護之管理。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