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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文源字第113203179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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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賦權青年因應社會、產業及人口結構的變遷,運用社會創新力量,掌握社區營造、在地知識與文化,鼓勵連結國外資源共同協力,提出解決社區及社群公共議題之行動計畫,以友善地方創生環境、厚植地方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及永續國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賽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本國人士及外籍人士,以青年個人、青年組成團隊提出行動計畫。
(二)前項本國人士為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外籍人士為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

三、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為期一年為原則;惟依實際發展需求,得提二年期計畫。

四、獎勵額度、類別及每年期申請件數:
(一)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期得核給獎勵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惟仍應依實際評審情形核給額度)。獎勵類別如下:
1、村落文化行動計畫類:計畫內容有助村落、社區或社群體現自發行動,掌握社區營造、在地智慧、知識與文化,改善或解決所面臨議題,能促進社區文化生活共享及在地文化發展。
2、創新文化事業計畫類:計畫內容有助村落、社區或社群體現自發行動,掌握社區營造、在地智慧、知識與文化,改善或解決所面臨議題,能創新並促進社區文化事業發展,創造產值及就業人數。
(二)青年為提案及解決社區需要,得組成跨專業團隊(結合二至五位共同提案),並可跨年齡世代、連結國外資源,協力推動。
(三)同一申請者每年期原則至多獎勵一案,惟若計畫已執行完畢或即將執行完畢而再次申請者(惟前後兩個計畫之執行期程不得重疊),經審核通過後,不在此限;另為鼓勵及擴大更多青年參與,扶植不同區域之新世代團隊,同一提案者申請本計畫之獎勵,以累計不超過三年為原則。

五、評審基準、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評審基準:

1、共通項目

(1)問題分析、在地智慧、知識及文化掌握度(百分之二十)。

(2)社區及社群參與機制、社會資源連結程度(百分之二十)。

(3)計畫目標與構想之可行性、創新性、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

2、分類別項目(百分之四十):

(1)村落文化行動計畫類:議題改善影響力及回饋機制建立。

(2)創新文化事業計畫類:經營模式與運作、產值與就業人數及回饋機制建立。

(二)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複審等三階段: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齊者,喪失資格。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及核定:由本部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查,進入複審者應到場簡報,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辦理現地審查。本部將依評審會議通過之決議,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惟經評審會議決議,應修正計畫再送審查者,應於通知限期內完成修正,由本部另召開評審會議核定。

4、申請人前所執行政府機關核定計畫之成效及行政配合等情形,將列為計畫審查重要參據。

(三)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者。

(四)利益迴避: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撥款方式:
  依各年度核定獎勵金額分期撥付,每年以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即檢具第一期領據、團體獎勵金切結書(獲獎勵為團隊者應提供)、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第二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檢核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期:於計畫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三期領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期: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及第四期領據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三十。

七、報名方式及受理時間:
(一)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提案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提案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二)申請人應事先邀集參與計畫之相關合作對象,召開討論會議,並於申請計畫書內檢附相關紀錄與合作同意書。
(三)申請人應事先檢視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八、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進行下列事項:
(一)輔導機制:
1、配合本部及指定輔導老師等訪視作業,應親自或指定主要計畫執行人員進行工作報告及提供相關資訊;並參加本部不定期舉辦之執行檢討會議、交流見學或成果展覽等活動。另辦理計畫相關重要工作會議及活動時,應通知本部,本部得派員列席。
2、輔導老師訪視報告,將作為執行計畫之各階段執行撥款及效益評估之重要依據。
(二)查核及退場機制:
1、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2、獲二年期計畫其第一年執行不佳者,本部得召開委員會議重新檢討或終止第二年期計畫獎勵額度。
3、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賽;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而獲獎者,本部應撤銷其所獲獎勵金,獲獎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勵金。
4、獲獎之實作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若因故需進行計畫變更或無法執行者,應於發生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獎勵之一部或全部。
5、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並完成獲獎計畫,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已核撥之獎勵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視情節輕重,終止計畫並重新檢討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本部相關獎補助計畫審核之重要參考:
(1)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並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2)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或執行績效不佳。
(3)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及成果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實。
(4)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5)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
(6)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另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九、著作財產權:

(一)獲奬者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提升公眾近用效益,並展現獲獎計畫所產生之效能,本部將輔導獲獎者,自行著錄、校對和補充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一至三筆素材,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或相關網站開放呈現;上開素材之詮釋資料(不含預覽縮圖)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對外釋出,而詮釋資料之預覽縮圖及原始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則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或較其更為開放之授權條款對外釋出,另並需同步上傳相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或授權證明文件。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奬勵款為經常門費用,不得將其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二)獲獎計畫如有編列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總經費百分之四十;若以業務費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

(三)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四)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獎勵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前通知本部。

(五)獲獎者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六)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獎勵者執行本規範之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