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重建臺灣藝術史研究詮釋體系,透過調查、研究及重建成果展示等方法,搶救臺灣美術史重要藝術家之代表性作品與美術史發展相關檔案,協助關鍵性美術作品及檔案等之修復與寄藏,系統性建構臺灣美術收藏網絡,保存臺灣藝術資產,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典藏庫作為暫管寄存場所,訂定「文化部藝術品及相關檔案搶救修復寄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部得指定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以下工作:
(一) 調查、研究需要搶救之臺灣美術史重要藝術作品與相關檔案,梳理累積臺灣重要藝術資產,系統性建構臺灣藝術史研究、典藏與詮釋體系。
(二) 專業修復臺灣美術史重要藝術作品與相關檔案。
(三) 提供寄藏保存空間,協助臺灣美術史重要美術作品與相關檔案保存。
三、搶救修復寄藏標的:以西元一九二○年至一九六○年代期間臺灣美術史重要藝術家代表性作品或美術史發展相關檔案為主,且亟需搶救保存或修復者。
四、申請資格:搶救修復寄藏標的之所有權人且同時為著作財產權人者。申請者並需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國內依法立案之公益性質法人。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 申請者應確實填具「文化部藝術品及相關檔案搶救修復寄藏申請表」(申請表及所需附件格式另行公告),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申請資料由執行機關檢視,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
六、審查及作業程序:
(一) 受理申請後,由執行機關進行初審,依據第三點規定適用對象之現況及保存環境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及作品保險金額建議。
(二)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諮詢審議會,由執行機關召開會議進行複審,審議事項如下,並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1、第三點規定適用標的之重要性、處理優先順序、方式與寄藏期間。
2、作品保險金額。
3、其他相關事項。
(三) 依前款規定,參與諮詢審議會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審議會議結束後,將諮詢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諮詢審議會之審議結果,併同諮詢審議名單,將公布至本部網站。
(四) 本部將函知申請者各申請案之審議結果。
七、權利及義務:
(一) 通過審議者應依情形與執行機關簽訂「文化部藝術品及相關檔案修復契約」或「文化部藝術品及相關檔案寄藏契約」。
(二) 寄藏之藝術品或檔案於入庫前,應由執行機關協助執行修復與蟲害處理。
(三) 執行機關應協助寄藏之藝術品或檔案之包裝、運送,及檢視記錄作品狀況,並與通過審議者完成點交。
(四) 搶救修復寄藏標的由本部辦理藝術品綜合保險。搶救修復寄藏服務係基於公共目的,屬於無償性質,本部與執行機關應善盡保管之義務。搶救修復寄藏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或遺失或其他損害時,僅得依該保險約定之保險金填補,通過審議者不得於該保險金外,另行請求賠償或補償。但損害係因文化部或執行機關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 搶救修復寄藏期間內,通過審議者欲檢視或提取寄藏之藝術品或檔案,應於十四日前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六) 寄藏期間之延長,通過審議者應於契約期滿日九十日前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諮詢審議會決議之。
(七) 通過審議者應授權本部及執行機關得因公開展示、研究、宣傳及教育推廣等非營利使用目的,不限地域、次數無償之使用,其授權範圍另以契約訂之。修復過程所生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歸執行機關所有。
(八) 執行機關於寄藏期間應善盡保管之義務,惟如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因作品自然老化,所造成之損壞不得歸責於執行機關。
(九) 通過審議者將寄藏或修復完成之作品、檔案進行買賣交易或辦理捐贈時,應通知本部或執行機關,本部或執行機關有優先承購或受贈之權利。本部或執行機關於購藏該作品、檔案時,購藏價金應扣除全額修復費。該作品、檔案出售或贈與本部或執行機關以外之對象時,需將全額修復費返還本部。
(十) 相關預算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停止接受申請。
八、本部為即時蒐藏、搶救、梳理臺灣重要藝術作品或檔案,得依實際需要受理進行搶救修復寄藏相關工作,其申請期限不受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