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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灣工藝之家及資深工藝師照護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藝銷字第1073002432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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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臺灣工藝之家及資深工藝師照護輔導推廣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工藝之家,係指經本中心審查通過,獲頒「臺灣工藝之家」牌匾之工藝師。所稱資深工藝師,係指從事工藝之專業人士,其年資累計達二十五年以上者,作品並曾獲國家級比賽入選或省(市)級比賽佳作、或縣級比賽前三名以上者。

三、本要點之照護業務,包含急難補助及急難慰問,係由本中心依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方式如下:

(一) 急難補助及慰問申請須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並檢附工藝從業相關經歷、醫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中心。如有文件缺漏等情形,本中心得通知補正。

(二) 急難補助

          由本中心審查受理後,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並附申助者申請表、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等函送文化部辦理審議或核定作業。

(三) 急難慰問

          由本中心審查受理後,通報文化部辦理核定作業。

         前項申請相關文件由本中心另行於網站公告之。

四、本中心針對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提供下列輔導措施:

(一) 敦聘為本中心各工坊人才培育課程講師。

(二) 邀請參與徵選本中心年度國際交流及研討活動。

(三) 邀請擔任本中心體驗工坊駐館工藝師。

(四) 列入本中心活動評審專家名冊,並得受邀為評審委員。

(五) 蒐藏已取得國家工藝成就獎及資深工藝師工藝作品。

(六) 提供文化部及本中心之法律諮詢服務。

(七) 提供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辦理流程之諮詢輔導服務,並得使用本中心設計之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牌面圖檔(如附件)。

五、本中心針對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提供下列推廣措施:

(一) 輔導工藝品牌形塑建立。

(二) 刊載個人簡介、辦理之展覽及活動文宣於本中心網站、臉書粉絲專頁。

(三) 參與本中心所舉辦各項媒體廣宣活動與整合行銷。

(四) 進駐本中心輔導拓展之實體通路或網路商城販售。

(五) 參與徵選本中心年度國內外展覽及行銷活動。

(六) 媒合與國內各博物館及藝術館進行結盟交流。

(七) 媒合與民間設計公司、產銷企業進行授權開發,創造商機。

(八) 結合異業合作能量,提高文創產品產值。

(九) 媒合臺灣工藝之家形成共生經營,並規劃休閒旅遊路線套裝行程。

六、本中心針對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得依「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與工藝傳承計畫補助要點」規定核予補助經費。

七、本作業要點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由本中心解釋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