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
文化部為扶植有意投入文化創意產業之個人或團體,提供創業第一桶金,特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資格
一、本案獎助之文化創意產業範圍限本部所主管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二、符合以下任一類者,具申請人資格,並擇一申請:
(一) 個人或團隊申請:
1、申請組成可為個人或團隊。申請人及團隊成員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未曾擔任公司或商號(行號)之負責人。
2、以團隊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 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1、須為本須知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本點第一款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之本國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2、申請人申請時須為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參、申請條件與限制
一、申請人僅能選擇一類申請資格進行申請,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申請人申請之計畫期程為一年期。
三、申請人須填寫具開放性之工作據點詳細地址,必要時本部得進行查核。
四、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公司或商號(行號)負責人未曾獲本部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助。
肆、獎助原則與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分級獎助制:
(一)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一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二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本計畫獎金採分期撥付,每期為獎助金之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將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公告。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上開網站填寫申請表、提案構想並上傳相關檔案。
(二) 申請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中午十二點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晚上五點止。
(三) 本部將於線上報名期間辦理說明會,開放給有意申請之民眾自由報名參加,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伍、審查作業程序及審查比重
一、資格審查:
由本部依據本須知第貳點所列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所填寫資料有缺漏或不齊備,經本部通知後未於三天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初審審查會:
預計於北、中、南、東區辦理初審審查會(申請人於線上申請時勾選參加地區),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並組成初審審查會。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十五分鐘之綜合面談後,由審查會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審查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審查重點
|
比重
|
一
|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百分之二十五
|
二
|
與本地文化之連結性與深度
|
百分之二十五
|
三
|
個人及團隊:
整體營運模式可行性、發展性
|
百分之三十
|
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組織經營管理能力、行銷能力
|
四
|
創業資金運用
|
百分之二十
|
三、決審審查會:
通過初審之申請人應續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至線上系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填寫計畫書並上傳相關檔案。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並組成決審審查會。決審審查會就申請者提供之計畫書內容、業師專長及合作模式、申請人簡報詢答等進行評選。審查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審查重點
|
比重
|
一
|
個人及團隊:
整體營運模式可行性、發展性
|
百分之三十
|
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商業模式、組織管理能力、通路佈局能力
|
二
|
商品特色、市場定位、定價策略
|
百分之三十
|
三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百分之二十
|
四
|
業師專長及合作模式
|
百分之二十
|
陸、考評
一、期中查核:決審通過後,本部將於期中階段(九月下旬)抽樣查核六家獲獎助者,就截至八月底之查核項目進行抽查,如未能通過期中查核者,需限期改善並說明改善機制及辦理情形。未能限期改善者,將不得參與期末審查,本部並不予核撥第二期獎助金。
二、本計畫執行至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部預定於一百零九年三月辦理期末審查。(實際辦理時間及方式依實際情況調整)。考評內容為經費運用情形、查核點完成率、業師輔導情形、計畫執行情形。
柒、業師合作模式
一、業師來源:申請人須自本部初審後提供之輔導顧問名單中尋求與業師合作,並於決審時提出業師合作同意書。申請人若自行另尋業師,須於決審時提出業師合作同意書及專長相關文件(包括與業師合作之原因),並經決審審查會同意。
二、合作模式:申請人須與業師進行至少三次輔導,輔導形式可採會議、工作執行輔導、媒合合作機會等方式為之,並作成合作及輔導紀錄。審查期間如有需要,本部將於審查時與業師聯繫。合作及輔導紀錄為期末審查重點之一,須提供佐證資料(合作及輔導紀錄:合作及輔導事項、內容、日期、業師簽名)。
三、業師費用:申請人自本部所提供名單中尋求業師合作,將由本部支付三次諮詢相關費用 (車資另計)。申請人若進行超過三次諮詢,或自行另尋業師,本部將不予支付費用。
捌、撥款及核銷
獎助金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
(一) 個人或團隊:
於收到本部決審通過核定函到二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三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二張)並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及第一期創業獎助金(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 公司或商號(行號):
於收到本部決審通過核定函到二週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三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二張)、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及第一期創業獎助金(含稅金)收據,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第二期款:
通過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二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二期獎助金(含稅金)收據,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三、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官網並函知獲獎助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玖、計畫變更及終止作業
一、計畫變更:
(一) 查核項目與經費變更: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有查核項目或經費運用變更,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核准。
(二) 其他變更:
1、團隊名稱變更:已設立公司或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或行號名稱變更函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2、團隊成員變更:
(1) 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所有計畫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為限。
(2) 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視同計畫終止,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二、計畫終止:
(一) 計畫進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願放棄本計畫,需辦理計畫終止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撤回同意書,報請本部辦理。
(二) 如遇計畫終止,各申請人、團隊及公司或行號應繳回已核撥之所有款項。
拾、申請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及本部主管之五大文創園區之補助申請辦法
一、決審通過者得申請以實體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及本部主管之五大文創園區(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已轉型文化資產園區)、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進駐期間自本計畫核定獎助日起最長以一年為限,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三千元補助。
二、撥款及核銷:
(一) 進駐育成中心:檢附進駐育成中心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租金、水電費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二) 進駐文創園區:檢附進駐五大文創園區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租金或場地使用費、水電費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三) 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偽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官網並函知獲獎助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拾壹、輔導資源
申請計畫經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者,須出席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配合審查作業:
一、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本計畫初審之申請者,得向本部文化創意產業輔導陪伴計畫執行單位申請創業營運輔導與諮詢。
二、修正後計畫書撰寫輔導及計畫執行說明會:
通過本計畫決審之獲獎者,請參加修正後計畫書撰寫輔導及計畫執行說明會,本部將分區並逐案進行輔導,舉辦時間另行公告。
拾貳、違規處理
一、未完成預定執行之查核點或未通過期末審查者,將不予核撥第二期獎助金。
二、各階段申請者及受獎(補)助申請者、團隊及公司或行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並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者之受領資格,及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助金,違規者須依本部所指定期限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核撥款項:
(一)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
(二) 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助。
(三)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四) 各申請計畫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情形。
(五) 未依本部規定辦理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須知內容、本部審查規定暨通知事項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拾參、行政透明規範及獲獎助者應注意事項
一、審查委員如有擔任申請案件、獲獎案件之業師等輔導、諮詢及顧問職務,於審查會評選時應行迴避。審查委員其他迴避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本部於聘任審查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申請案經審查會進行評選並決議給予獎助金,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審查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獎助金者名單、計畫名稱及獎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三、經核定獎助金之案件若發生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列為未來本部其他獎、補助案之審核參考。
四、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獎助金者應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拾肆、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