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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一百零七年度時尚跨界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07302847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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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內時尚產業運用本地文化元素,結合跨界創新運用,並以具傳播能量之影視傳媒載具,提升時尚品牌能見度及知名度,同時鼓勵時尚產業加強推展國際交流,以強化我國時尚產業專業新知與技能,並接軌國際時尚發展趨勢,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需為從事文化創意事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設計品牌時尚產業,且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為限:

(一)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商業組織。

三、申請類別、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 第一類「國內、外時尚跨界展演活動」

1、執行內容:舉辦或參加國內、外時尚產業跨界展演活動,並得與藝術團隊合作,以豐富時尚文化展演活動之多元性。其中,優先補助搭配國際四大時裝週(紐約、倫敦、米蘭、巴黎)之展演活動。

2、補助項目:作品製作所需之相關費用、參與展演活動報名費、國際來回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作品運輸費、作品保險費、計畫所需之相關人員勞務費及行銷宣傳費等相關費用。(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3、補助額度:國外展演活動每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稅)為上限;國內展演活動每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且各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 第二類「時尚產業國際交流活動」

1、執行內容:辦理時尚產業國際交流活動,且出席貴賓須包含一名國際時尚界重要人士(以下簡稱國際貴賓),並安排該名貴賓參與本部主辦之時尚相關活動,促進產業與國際交流。

2、補助項目:國際貴賓出席費、國際機票費(須為最捷徑之機票,且以出發地至臺灣為原則)、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計畫所需之相關人員勞務費及行銷宣傳費等相關費用。

3、補助額度:每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稅)為上限,且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四、申請期間、審查文件、申請方式及執行期間

(一) 申請期間:107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

(二) 申請者應繳送之審查文件

1、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2、資格文件:

(1) 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均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 申請者為有限合夥組織,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准函,及經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有限合夥申請書影本。

3、切結書:由申請者簽名或核章之設計作品來源與屬性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需簽名或核章)。

4、申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時,應另行檢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需簽名或核章)。

(三) 申請方式

1、申請單位以每案擇一類別為原則提出申請,且每一類別限申請一案。

2、申請單位請將申請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彙整成電子檔光碟一式三份(片)(申請文件需用印者,需附用印掃描檔),採掛號或快遞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本部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收到)。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5樓/文化部文創發展司產業推廣科(信封請註明:申請一百零七年度時尚跨界補助申請案)。

3、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 執行期間

1、計畫執行期間自本部核定日起,原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經本部同意展延執行期間者,不在此限。

2、第一類申請者為參與國際四大時裝週者,如因具特殊時效性,且具明理由經本部審核通過並同意展延執行期間者,其核銷得不受前目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計畫執行期間之限制。

五、審查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 審查程序

1、初審: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資格要件審查。

2、決審:由本部邀集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至決審會議進行簡報與答詢。審查委員應就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進行討論,並作成決審建議。

3、審查注意事項:

(1) 審查結果由本部核定後公告於本部網站。

(2)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參與評審作業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部規定之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3)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獲補助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二) 審查標準

          各申請類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評分項目

第一類

第二類

配分

核心內容

設計作品之品質及構想完整性、作品與跨界展演活動合作之方式及效果、對品牌發展之效益

邀請對象於國際時尚界所獲地位與評價及對亞洲時尚趨勢影響力

40%

策劃執行

預計合作對象、計畫可行性、計畫執行團隊之執行能力與經驗實績

30%

經費預算

經費規劃分配合理性

10%

預期效益

媒體效益、未來發展性

20%


六、撥款與核銷

(一) 撥款相關事項

1、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2、獲核定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有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受補助者應事先向本部申請並獲本部同意後始得依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另與本部簽訂契約書,並修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3、補助款應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實際總經費支出低於原提總預算,補助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4、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若因年度預算未通過或被刪除、政策重大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之一部或全部,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本部審查同意後終止。

(二) 核銷相關事項

1、獲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天內(含例假日),檢送下列結案相關文件向本部辦理核銷撥款作業,如活動時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以後者,原則須配合本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但有第四點第四款但書展延執行期間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 成果報告書,包含所有活動之照片或影片等資料。

(2) 補助款收據。

(3) 原始支出憑證(皆須為正本)。

(4)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5) 授權書、同意書。

(6) 全案資料光碟(或行動碟等通用儲存媒材)二份。

2、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執行期間所進行之活動須與計畫內容或主題相符,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依本部要求擇要翻譯成中文。

4、國際機票費須檢具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5、補助款及其他收入部分(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分如有結餘款,應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款金額為上限。

七、注意事項

(一) 如同一申請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項目,本部將取消重複補助部分,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申請案之作品,如有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本部得不予補助全部或一部;已獲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

(三)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本部並得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年度起一年至三年年內,不受理其時尚跨界活動補助之申請;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本部亦得不受理其任何補助之申請。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過程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3、申請者違反本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四)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五) 獲補助者應配合本部推動時尚或文化創意產業業務之需要,參與相關活動。另所提供之成果報告或作品發表(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計畫腳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各項作品紀錄,應同意授權本部不限時間、地域之非營利目的利用,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公開播放等活動。且同意不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獲補助者並應將上開授權書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交付本部。

          所完成之前揭著作,如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者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授權本部不限時間、地域之非營利目的利用,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公開播放等活動。且同意不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獲補助者並應將上開授權書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交付本部。

(六) 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於會議中報告,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受補助者並應依本部意見確實執行。

(七) 受補助者須依本部口頭或書面指示及所定期限內提供成果報告書等資料,成果報告內容將作為本部未來補助計畫收件審查之參考。

(八)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

(九) 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未經本部書面同意,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本部往來函件,與申請者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八、本作業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