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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在臺蒙藏學生傑出表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文心字第1083023373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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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在臺蒙藏學生傑出表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具蒙藏籍身分學生,於該學期內無警告、小過、大過等紀錄,符合獎勵標準者,得申請之。
 
         前項所稱之學生,不含各類在職進修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
 
三、參加各等級競賽獲獎者,獎勵金核發之基準如附表一。
 
四、本獎勵金原則於每年三月底及十月底受理申請,實際時間由本部公告之。
 
         申請者應繳交申請表(如附表二)、獎懲紀錄,並檢附獎牌、獎狀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
 
五、申請案件由承辦單位依申請者資格、得獎證明等項目進行審查,將核定金額及得獎學生名單簽奉核定後,公開得獎名單及獲獎金額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獎勵金採直接匯入獲獎學生本人帳戶。學生應隨同申請表提出匯款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銀行(含分行)名稱或郵局局號、帳號及金融機構帳本封面等,供本部憑辦撥款核銷。申請時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仍不完全時,本部得廢止獎勵金受領資格。
 
七、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獎勵金,或獎勵金如有誤發之情事,本部得追還已發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