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五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