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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研習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正教字第106300245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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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建構多元學習環境,培養民眾美感素養,增進藝文創作知能,並提供民眾終身學習之管道及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課程及師資
 
(一) 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研習班(以下簡稱本研習班)課程及師資,除由本處依業務發展需要自行規劃及遴聘外,得視課程實際需求,另對外公告招生課程及辦理師資甄選。
 
(二) 參加甄選之講座候選人,經提送本處各項課程師資審議會通過後擇優聘用。
 
(三) 前款講座候選人甄選資格、應繳交文件與聘用後之聘期、續聘、解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處各項課程師資審議要點規定辦理。
 
三、招生對象、方式及開課人數
 
(一) 招生對象為年滿十八歲以上,在臺灣地區有住居所者。
 
(二) 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方式辦理,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至各班所定名額額滿為止。額滿後報名之民眾列為備取,遇有缺額,依序遞補。
 
(三) 除特殊性質之班別外,各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二十人,上述人數之認定以登錄報名及依限完成繳費者為計算依據;如未達最低開班人數,則不予開班,學員所繳報名費無息退還。
 
四、課程實施
 
(一) 本研習班課程每年以開辦三期為原則,分別於一月、五月及九月開課,每期課程共計十五週;其間如遇天然災害,經臺北市政府發布停止上課(包括中小學停課),或遇不可抗力致無法上課時,將予停課且不另行補課,並於本處官網公告周知。
 
(二) 本研習班收費、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當期公告之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三) 講座因故無法授課,且無適當人選代理或遞補授課時,本處得按未上課週數比率無息退費。
 
(四) 本處每年實施本研習班問卷調查,調查結果作為後續課程規劃及管理之參考。
 
五、本研習班各項課程師生成果展申請時間、方式及檔期
 
(一) 本處於每年六月至七月期間公告受理本研習班各項課程師生成果展之申請,並由各該課程講座(以班為單位)向本處提出申請。但屬申請年度新增課程者,須自次年始得提出申請。
 
(二) 前款申請案依其性質提送本處展覽審議會或場地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由本處於十一月、十二月初安排檔期辦理展覽及演出等相關事宜。
 
(三) 經本處審查通過之申請案,其展覽或演出之檔期及場地,本處得視案件之數量,通盤考量後酌予調整。
 
(四) 第一款申請案應檢具之申請表格式及其他應備之相關文件、資料等,以本處公告內容為準。
 
六、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