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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歷博秘字第1123000463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歷史博物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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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常態展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適用對象:一般觀眾。

  二、優待票:新臺幣四十元。適用對象: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學生、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假日)、十人以上團體。

  三、免票適用對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平日)、未滿六歲兒童、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館專案核准後,得免票或優惠參觀: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購買優待票或免票入場者,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第 三 條  本館戶外庭園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國際性特展門票收費,不適用本標準。

第 五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