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具二年以上經驗水下考古、水下探測技術之專業人員」,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具二年以上經驗水下考古之專業人員」:係指出於保存、保護、管理、研究或教育之目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所進行實地調查、研究、發掘等工作,累計達二年以上經驗之人員。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具二年以上經驗水下探測技術之專業人員」:係指以專業潛水、遙感探測、磁力測量、水下聲學、水下光學、水下載具及其他非侵入性及非破壞性之探測方式,從事水下探測工作,累計達二年以上經驗之人員。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鄭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