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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物字第1063007641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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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具二年以上經驗水下考古、水下探測技術之專業人員」,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具二年以上經驗水下考古之專業人員」:係指出於保存、保護、管理、研究或教育之目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所進行實地調查、研究、發掘等工作,累計達二年以上經驗之人員。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具二年以上經驗水下探測技術之專業人員」:係指以專業潛水、遙感探測、磁力測量、水下聲學、水下光學、水下載具及其他非侵入性及非破壞性之探測方式,從事水下探測工作,累計達二年以上經驗之人員。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鄭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