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地方影視音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12203924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宗旨:文化部(下稱本部)為促進地方影視音產業發展,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地方文化特色、人才及資源,活化地方空間並強化影視音內容產製服務、展演活動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法人。

三、補助類別:本要點包含二項補助類別:「地方影視音體驗計畫」及「地方影視音內容產製發展基地」,各該計畫執行目標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地方影視音體驗計畫:

1、執行目標:結合在地影視音發展策略及資源運用在地空間鼓勵影視音產業從業人員辦理多元、跨域、創新之影視音展演或活動,以及相關文史影音紀錄蒐集製作。

2、補助項目:

(1)塑建地方影視音體驗及藝人表演之場域。

(2)辦理影視音體驗及藝人展演活動。

(3)進行具地方特色之多元文化內涵相關影音紀錄製作。

(二)地方影視音內容產製發展基地:

1、執行目標:引注當地文化特色、人才、資源或產業優勢,建置影視及流行音樂內容產製展演及發展基地。

2、補助項目:建置影視音內容展演及發展基地之軟體或硬體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場地租賃、整地、軟硬體建置、設備修繕提升及維護、管理維運、行銷、展演、交通、產製服務、人才訓練及技術交流等。

四、執行期程:補助核定後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五、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辦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一式十份(含電子檔),內容應包含:

(1)計畫名稱。

(2)計畫理念及具體目標。

(3)主協辦單位。

(4)執行內容:詳述執行內容及方式、所提計畫與地方文化特色、在地產業、人才之連結性、可行性評估及發展願景、未來自主營運規劃、預期效益(請詳述質化與量化等具體效益)。

(5)相關資源之整合、影視音產業之輔導及扶植措施及行銷宣傳說明。

(6)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包含採購案執行規劃-含預定辦理之委辦採購案、自辦採購案項目、金額、採購期程規劃等)。

(7)經費預算表:應編列配合款,並明列經常門及資本門項目。

(8)管考機制(含自評機制之規劃、各期款撥款查核點)。

(9)歷年相關計畫推動之成果及實績(含現有相關計畫分析與說明)。

六、審查作業及標準:

(一)審查作業: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2、專業審查: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採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審。

(1)初審:由評審小組就本部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二款審查標準進行書面評審,提出通過名單。

(2)決審:由通過初審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行政法人出席簡報,評審小組依第二款審查標準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3、核定補助:各申請案之評審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並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應包括受補助金者名單、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

(二)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及後續營運規劃(百分之四十)。

2、與在地產業、文化、人才及學術機構結合程度及合作方式(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及行政執行力(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十)。

5、第二點補助項目如結合生活美學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或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者,優先支持。

七、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申請者應自行編列預算,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二)本部得視各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及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三)同一申請者,每次可申請案件數上限為二案。

(四)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受補助者依其所在地,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第二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第三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但行政法人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八、撥款及核銷: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核定補助案經費之申請: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核定補助案經費之申請:

1、本部補助預算核撥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另應依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算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並應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配合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2、經費撥付:採三期撥款為原則,除第一期撥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後續撥付期數與比率得依完成發包後執行情形調整,不受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限制。惟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五之尾款,俟完成結算後始得撥付。

(1)第一期:修正計畫經核定後,檢送完成發包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第一期款收據、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契約書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第二期款收據、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說明及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納入預算證明、第三期款收據、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成果報告(含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二)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結算數與累計已撥數之差額。

3、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或涉及採購發包者,其發包金額高於本部核定金額,則依核定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

(二)受補助之行政法人,須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因應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於契約中訂定補助案經費申請程序,得不受前款分期請款之限制。

九、計畫變更、撤銷與廢止: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計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時,應事先向本部提報修正計畫書並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之受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受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1、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
2、同一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或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獲重複補助者。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4、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
(三)受補助之行政法人之代表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之行政法人,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申請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五)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撤銷或廢止,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或變更程度,請原評審委員或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部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受補助項目涉及建築物空間者,計畫完成後其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年度預算,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之計畫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者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資料如照片、影音資料、相關文宣及文字等,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於非營利活動範圍中得為前開各項成果資料之重製、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利用。受補助者並應擔保所提供之所有授權標的,絶無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並應將授權書及著作權約定書等相關著作權文件交付本部收存。

(六)受補助者於辦理受補助計畫之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八)受補助者辦理之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專業審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查核,並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及審計機關查核工程執行與經費支用情形。

(九)受資本門補助辦理影視音場域升級者,自本部核定補助五年內,對本部辦理之影視音體驗推廣活動,應予協助場地租借等事宜。

十一、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各受補助者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本部將依據受補助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為了解計畫後續成效,受資本門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畢三年內,每年底檢送計畫推動成果及效益予本部。

十二、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