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發揚在地臺灣之獨特文化元素,鼓勵各縣市辦理臺灣文化節慶活動,形塑在地文化藝術活動之國際文化識別價值,促進文化觀光及在地產業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辦理機關:
(一) 指導機關: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 主辦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補助範疇及補助項目:
(一) 補助類別:
1、文化資產類。
2、藝術類。
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類。
4、文學類。
5、圖文創作類。
6、文創類。
(二) 計畫重點及規劃內容:
1、計畫重點:各縣市政府依其在地文化歷史脈絡,多年來已辦理各類文化節慶活動,並已累積相當經驗及成果。為彰顯臺灣在地文化之獨特元素,形塑文化藝術活動之國際文化識別價值,本補助計畫將支持各縣市提升文化節慶活動之文化內涵、活動品質及精緻程度,以打造在地文化發展之基礎,促進文化觀光及在地產業繁榮。
2、規劃內容:請參酌下列方向,規劃計畫內容。
(1) 節慶專業經理(策展人、藝術總監)之導入及專業規劃執行。
(2) 在地文化藝術創作者及藝術工作者之深度參與及展演規劃。
(3) 在地文化歷史脈絡與文化資源之保存及運用。
(4) 在地文化品牌專業形象及其國際文化識別價值之塑造。
(5) 在地社區與民眾共識之建立與參與。
(6) 周邊產業串聯模式之建立。
(7) 國際合作及行銷策略之規劃與推動。
(8) 跨領域及跨行政等各類資源之整合。
(三) 補助範疇:
1、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辦之計畫、活動為限。
2、計畫期程得為一年或二年計畫。申請跨年計畫者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跨年計畫之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惟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部分刪減等情況,本部得調整補助經費。
五、補助款用途:
本部補助經費項目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相關計畫所需之在地文化保存及藝文節慶辦理相關業務支出、規劃費、專業經理(策展人、藝術總監)聘用費、專案人員執行費、創作費、演出費、展演之場地費及燈光音響等器材租借費、國際交流費(如國外人士來台之機票費、住宿費或翻譯費)、專業諮詢費、製作費、文宣費、行銷費及藝文推廣活動費等經常門經費支出。
六、作業期程:
(一) 申請時程: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 自補助核定後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跨年度計畫由本部另案核定。
七、申請文件: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計畫摘要表(申請表格本部另行公告)及計畫書一式二份至本部,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辦理。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上限為四案,不限類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 計畫內容:
1、過去相關辦理實績及既有在地節慶活動、獨特文化元素及其深化品牌價值之國際發展性。
2、選定計畫類型並詳述執行內容及方式(含整體計畫及分年計畫構想)。
3、提出可行性評估及預期效益,並闡述該計畫之發展願景。
(三) 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及主要承辦機關。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四) 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五) 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如為跨年期者,請明列分年工作內容)。
(六) 經費預算表(應編列地方配合款,另如為跨年期者,請明列分年經費,並說明自償率及其估算基準)。
(七) 預期效益。
(八) 管考機制(含自評機制之規劃)。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評審程序:採初審、複審、實地訪查及輔導、決審四階段評審程序。
1、初審:依類別組成初審會議,以書面計畫審查方式決定初審通過計畫。
2、複審:組成複審評審會議,評審委員由參與各類別初審會議之評審組成,由通過初審計畫之縣市出席簡報,決定複審通過計畫。
3、實地訪查及輔導:組成審查顧問團,針對複審通過之計畫進行個別輔導,必要時辦理實地訪視,縣市依照顧問團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4、決審:辦理聯合評審會議,由通過複審計畫之縣市,依據修正後計畫內容出席簡報。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具體可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四十)。
2、選定之計畫類型與縣市既有文化特色之結合程度及發展性(百分之三十)。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管考機制之規劃(百分之十)。
5、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九、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計畫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 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下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十、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含電子檔)、年度工作摘要及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含電子檔)、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二期款收據、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第三期款收據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成果報告、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影本,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四) 藝術類、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類、文學類、圖文創作類及文創類請向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文化資產類請向本部文化資產局辦理。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部非營利使用並永久取得下列著作財產權授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授權書(及著作權約定書)交付機關收存。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及本部網址,並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經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十二、執行考核:
(一)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需延遲結案者,得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三、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摘要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