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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縣市藝文展演場館輔導升級與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53034762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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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地提升藝文展演空間之設備及品質,輔導具有潛力場館成為新興展演替代空間,訂定「藝文展演場館輔導升級與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範疇及補助項目:

 

(一) 補助範疇: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管之公有使用空間為範疇(每個縣市限提兩案)。

 

(二) 補助類型:

 

  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表演空間」及「展覽空間」,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藝文發展需求,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類型,並依評審結果核定補助金額。補助類型分為下列二類:

 

1、表演空間:可供表演團隊進行排練或進行演出之專業空間。

 

2、展覽空間:可供藝文創作者展覽或展現多元創作功能之空間。

 

(三) 補助項目:

 

1、硬體整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表演空間」各項排練與演出所需音響、燈光、布幕、舞臺地板、觀眾席等或辦理「展覽空間」各項所需燈光、投影機、展示櫃及展品安全維護等必要整修空間所需設備或工程等資本門相關費用。

 

2、場館使用測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硬體整修完工後,進行場館使用營運測試之展演活動等經常門相關費用。

 

(四) 本要點之補助款不補助經常門之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及屬於資本門之規劃設計、建築物外觀修繕等費用。

 

四、執行期程:

 

(一) 自本部核定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確有實際需求,得為跨年度計畫(至多二年)。屬跨年度計畫者,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審核通過後,次年仍須依本部公告本計畫送件時間,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審查通過後核予經費。

 

五、補助經費機制及原則:

 

(一) 本要點採取競爭型經費補助機制。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包含資本門及經常門費用,惟經常門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以後續對場館、展演團體需求有實質效益者優先補助。

 

(三) 補助金額:每年補助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為原則。

 

(四)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六、申請程序及日期:

 

(一) 申請文件: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完成場館或空間整修評估及初步規劃後,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1、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2、本部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2、場館後續營運規劃(百分之三十)。

 

3、對展演團體具有實質效益性(百分之三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二十)。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資本門經費需附發包契約書影本、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等證明文件(各一式三份)及第二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必要時,得請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成果報告書紙本(含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式二份、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資本門補助費完工報告書(含場館營運測試情形;如為二年期計畫,第一年請附工程進度報告書)及結算證明及第三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九、執行考核:

 

(一) 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應函報本部備查;該項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二)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三)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填報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四)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需延遲結案者,得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五) 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視實際情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且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亦應全數繳回。

 

十、注意事項:

 

(一) 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修正計畫函報本部核定。

 

(三)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四) 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六)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單位,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本部及所屬單位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部及所屬單位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八)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送件申請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