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款所稱「節目」,係指獲補助節目整體之統稱,包含獲補助節目全部集數在內;所稱「節目首次公開發表」,係指獲補助節目各集首次公開發表(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發行等)應包含以國內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公開傳輸方式,且公開傳輸應於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完成。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