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款所稱「節目」,係指獲補助節目整體之統稱,包含獲補助節目全部集數在內。
二、 所稱「節目首次公開發表」,係指獲補助節目各集首次公開發表(包含但不限於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即時傳輸等)應包含以國內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公開傳輸,且前開公開傳輸應包含於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完成。
三、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