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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園區及廣場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國美推字第106300202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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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倡美術活動,有效發揮本館廣場之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園區及廣場借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借用目的以政府機關(構)或公益團體舉辦藝術相關公益活動為限,不得有涉及商業、宗教或政治等行為;活動並應於舉辦日一個月前以書面(檢附活動企劃書、場地佈置圖)提出申請。

三、本要點借用範圍為園區及大門廣場、碑林廣場,活動範圍以本館提供圖示區域為主。

四、申請案件經本館核可並通知後,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十日至本館繳交保證金及辦理相關手續等事宜。借用單位應繳交保證金額度如下:
(一) 大門廣場每日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 碑林廣場每日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
(三) 園區每日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

五、借用單位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如經同意取消則所繳之保證金如數無息退還。

六、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活動之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與本館共同決定,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二) 活動之請帖、海報、宣傳簡介或其他資料,其內容需經本館審核後由借用單位自費印製。
(三) 借用單位於活動當日現場依需要設置服務台、醫療站、流動廁所、垃圾丟置區等處。
(四) 活動時之設備、電源、運輸、安全均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並辦理保險。
(五) 借用場地之區域如遇戶外雕塑、藝術品,不得隨意掛置布條等宣傳品。
(六) 借用場地之內外,不得噴畫及任何標誌、釘樁、搭架。
(七) 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彩帶球等危險物品,亦不得有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
(八) 嚴控音量(依環保局訂定之噪音管理規定辦理)。
(九) 活動場地不得陳列花籃、花圈或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它物品。
(十) 本館園區及廣場對外內口處,嚴禁擺設直立或橫式之各項宣傳布條等物品。
(十一) 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
(十二) 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其設備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七、如遇下列狀況者二年內不得申請借用本館任何場地,如必要得沒收保證金:
(一) 違反本借用管理要點者。
(二) 實際活動內容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者。
(三) 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未恢復原狀及清潔者。

八、若有損壞本館設備,借用單位(人)需另行支付修復全額之費用。

九、場地佈置及活動期間,如具有危險性、傷及民眾等情事或從事與申請項目不符之內容,本館有權立即終止該項或部分活動,其所發生之損(傷)害,由借用單位(人)負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