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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場地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藝北設字第1053000739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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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活用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以下簡稱臺北分館)館內各場地空間,增加場地使用效益,並藉以吸引參觀人潮,帶動活化南海學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凡為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等,皆可提出申請。

三、場地範圍
場地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空間特點 備註
一樓戶外廣場空間 四百四十九 市集、表演活動 臺北分館為市定古蹟,建築大部分無法進行釘掛黏貼、飲食與嚴禁使用明火,場佈需求請洽臺北分館詢問。
六樓工藝設計學堂A 六十六 工藝及手作類專業課程
六樓工藝設計學堂B 五十
七樓會議室多功能交流空間 三百八十點一 講座、座談會
記者會、典禮
 
四、開放使用時間
(一) 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二) 週一休館日不開放使用。

五、申請流程
(一) 申請時間:應於活動辦理至少一個月前正式來函併附申請資料提出申請。
(二) 申請地點:臺北分館(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一號)。
(三) 申請資料:
1、場地使用申請書(詳附表一)。
2、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如為個人請提供身分證影本。
3、活動計畫書與DM等相關資料。

六、繳款事宜
(一) 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訂定場地使用收費規定,申請單位獲核准通過後,須依場地使用收費規定(詳附表二)計價收費,場地使用費應於開始使用一週前全部繳清。
(二) 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經書面申請核准後如符合國有公有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 場地使用費用請匯款至指定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24615002-128000,戶名: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四) 本中心提供場地設備依場地使用收費規定上所載明為限(詳附表二),額外設備需求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本中心概不負責供應。

七、場地使用及活動內容規定
(一) 活動內容
  申請單位(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文化社教與工藝推廣為主,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二) 活動取消與內容變更
1、經申請核准後,不得任意取消,但若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空襲、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因而導致活動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確實無法如期辦理者,申請單位(人)得重約檔期,如因此導致無法舉行,由申請單位(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核符後退還原繳費用,惟申請單位(人)之損失,本中心恕不負賠償之責。
2、經申請核准後,若因故需取消活動,應於活動二週前以書面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或未經同意擅自取消或停止活動者,申請單位(人)已繳之場地使用費恕不退還。
3、如申請單位(人)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表演者、節目型式、活動內容或因故停演等,應於原場地使用日前二週以書面提出申請。
4、因上述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涉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損失,概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三) 損害與賠償
1、申請單位(人)對於場地應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申請單位(人)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館內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
2、申請單位(人)於使用期間屆滿時,應歸還場地,並回復原狀。
3、申請單位(人)使用場地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申請單位(人)須負修復之責,修復費用依本中心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申請單位(人)支付之,若無法修復時,賠償價格為損壞時之國有財產或物品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帳面價值。
4、申請單位(人)使用場地內之設備,如有遺失時應照價賠償。
(四) 其他相關事項
1、以臺北分館自辦之活動優先使用場地,其餘時段供各界申請有償使用。
2、非經同意,申請單位(人)不得於場地尚未開放時段進入活動。
3、申請單位(人)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場地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免費提供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場地佈置與宣傳品放置以不破壞場地與美觀為原則。
4、申請單位(人)於活動當天,全程須指派專人與臺北分館洽接及於現場處理相關事宜,直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
5、申請單位(人)請於活動當天提供活動流程三份,以利查核及記錄存檔使用。
6、場佈請參照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或逕洽臺北分館詢問。
(五) 場地收回
  本中心如有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單位(人)改期,原申請單位(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六) 停止使用
1、臺北分館場地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現場。情節重大者,如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善良風俗及有悖社會教育者,得終止申請單位(人)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擔。
2、與原申請登記活動內容不符且未報經同意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具有危險性或足以汙損場地、設備及擾亂現場秩序者。
4、婚喪喜慶宴會、政黨政治活動以及宗教佈道法會。
(七) 場地注意事項
1、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中心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人)移出,否則將逕行移除。
2、申請單位(人)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逾期視為廢棄物,本中心得逕行清理處置,並收取處理費用。
3、為響應環保,全館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等。
(八) 錄音、錄影與攝影
1、申請單位(人)如欲於活動中從事錄音、錄影、攝影等工作,應先照會。如有因此發生違反第三者著作權之行為時,申請單位(人)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中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2、申請單位(人)於使用場地時從事錄音、錄影、攝影等需架設機器時,應於本中心指定或事前同意之位置為之。申請單位(人)所有之錄音、錄影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3、本中心得與申請單位(人)協商授權錄音與錄影作為檔案資產,以供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
(九) 安全暨維護管理計畫、意外保險與產物保險
1、依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活動安全風險管理須知」,申請單位(人)於一樓戶外廣場空間及七樓會議室多功能交流空間辦理大型活動,應於申請活動時備妥安全管理計畫及因應措施,未提供相關及措施計畫者不予核准申請使用案。
2、申請單位(人)於大型活動開始時,應宣導讓活動參與人員均能瞭解安全注意事項,於活動中並隨時動態管制人數,以確保公共安全與場地使用品質。
3、場地使用期間,應自行投保足額之演出與工作人員意外險及產物保險,此投保之責任獨立於本中心依規定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外。若有任何人員傷亡及其財物損失,應由申請單位(人)負責,本中心不負連帶責任。
4、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保險之相關事項,均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使用場地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建築本體或設備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人)單獨全部負責,本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人)使用館內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八、本要點相關事宜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中心解釋之。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