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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菸倉庫及其戶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10203821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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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使用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文化部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菸倉庫及其戶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天
菸倉庫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樓層 面積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 活動前後進撤場日
營利活動 非營利活動 營利活動 非營利活動
一樓 三百七十平方公尺 四千五百元 三千二百元 二千三百元 一千六百元 一萬五千元
二樓 四百一十二平方公尺 五千元 三千五百元 二千五百元 一千八百元 二萬元
三樓 四百一十二平方公尺 五千元 三千五百元 二千五百元 一千八百元 二萬元
菸倉庫外牆 場地使用費(每平方公尺) 保證金
牆面 長/高 面積 營利活動 非營利活動
長邊 三十五公尺/
十二公尺
四百二十
平方公尺
十五元 十元 一萬五千元
短邊 十三點五公尺/
十二公尺
一百六十
平方公尺
十五元 十元 一萬元
戶外廣場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 活動前後進撤場日
營利活動 非營利活動 營利活動 非營利活動
一千一百六十平方公尺 五千元 三千五百元 二千五百元 一千八百元 二萬五千元
備註 1. 場地分菸倉庫、菸倉庫外牆及其戶外廣場三區出借。
2. 使用範圍未達各區總面積者,仍以該區總面積計價,惟菸倉庫外牆以每平方公尺計。
3. 本部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部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4. 使用單位另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無損害賠償及復原場地環境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