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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表演藝術製作提升排練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72005974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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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表演藝術演出形式多元化,協助演出製作單位加強整體排練及技術測試,高度整合其藝術創意,以提升作品呈現之完整度,特訂定「文化部表演藝術製作提升排練補助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一案。

三、 補助內容:新製作、國際演出前之國內製作整備、舊作重製之具體排練突破需求計畫(如技術測試、整體排練需求等)。

四、 補助項目:技術測試、設備租借、場租、保險、排練、外聘技術或藝術顧問等費用,不含設備購置費。

五、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辦理。

六、 申請資料:申請書、設立或立案證明一式一份(另含上述資料電子檔及影音資料一份,請以DVD光碟繳交);申請資料格式另公告之。

七、評審作業:

() 評審方式: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與申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或所屬(任職)單位有當期遞送案件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製作及技術測試提升之必要性與優先性、排練場地規模與設備條件之適宜性、製作群組成及製作整合能力,以及預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八、撥款及核銷:

()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或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參考依據。

()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 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另如實際總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總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 受補助團隊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並依約辦理。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 補助案件得由本部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以了解獲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訪視評鑑結果將作為下年度評選之參考依據。

() 本要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無償授權本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部或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 相關文宣應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另公開宣傳(例如記者會)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

十、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