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管理之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以下稱本場地),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及藝文發展,並創造全民共有、共享的多元藝文空間,受理場地借用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目的
(一) 凡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列之各文化創意產業所辦理之展覽演出及活動,或其他經本部認定為符合文創性質之活動,均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本場地。
(二) 申請案之活動內容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風俗之情形;其內容如為與文化創意無關之婚喪喜慶、典禮、演講、政治、宗教等活動,亦不得申請本場地之借用。
三、本場地開放空間與時段
(一) 開放申請使用空間:分為A、B、C三區(詳附件一)。
(二) 開放進撤場及活動使用時段: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
(三) 請於活動計畫書載明確切進撤場日期及時間。
四、申請手續
(一) 申請單位申請借用本場地,最遲應於所辦理之活動舉辦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但屬夜間、音樂性或大型活動(指預估參加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於該活動舉辦日前三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本場地應備妥下列文件:
1、政府機關出具之公文、申請單位申請函及「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場地使用申請自主檢核表」(附件二)、「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場地使用申請表」(詳附件三)。
2、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社團證書、藝文團體立案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擇一);另附活動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
3、活動計畫書(詳載活動主旨、內容、使用日期與時間、參加人數、場地配置及布置圖、器材設施、宣傳用圖檔或照片、場地復原、安全維護計畫、環境清潔及噪音管控計畫、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計畫、緊急應變規劃、活動現場聯絡人資料等)。
4、前三目所列文件請依序放入信封,並註明「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場地借用申請」。
(三) 送件方式:於本部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專人親送或掛號郵寄,送至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三樓文化部秘書處。
(四) 其他:
1、未於本點所規定之時間提出申請,或申請借用本場地之申請文件、資料有欠缺或內容不完全,並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全者,本部得不予受理並退件。
2、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者,如以委託第三人辦理該場地之借用,應於公文中敘明委託第三人辦理借用申請之文意。
3、本部保有場地變更及租借與否最終核定權。
五、審核
(一) 申請書採隨到隨審方式進行資料審核,審查作業期間原則上為三週,必要時本部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實地會勘,並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二) 本部如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得於原處理期間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上述情形,本部將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六、簽約與繳費
(一) 申請單位於接獲本部同意借用之公文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將公文所附之場地使用合約書一式三份用印簽名後送還本部,並依「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全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視同放棄,原申請之場地本部得另行處理或調配該檔期;上述合約書之格式及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二)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後一日內復原並清潔借用場地,經會勘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由申請單位填寫「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八),保證金於扣除(減)其應負之損害賠償及因違規計點扣減後無息退還。
(三)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主(合)辦之活動(包含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主辦、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共同合辦、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民間單位合辦等),得免收相關費用。
七、取消與變更
(一) 遇有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部及申請單位之事由,導致活動全部或部分確實無法如期執行者,申請單位得與本部重議檔期。若因此取消活動,相關已繳費用由本部無息退還。
(二) 除前款所列事由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申請之活動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違反者,不予退還所繳之場地使用費,並將酌扣百分之二十保證金。
(三) 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但不限於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十五日以書面提出申請,獲得本部同意後才可變更使用,若申請單位活動內容與申請之「計畫書」內容不符,本部得片面中止申請單位活動舉辦,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八、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一) 本部於活動辦理期間派員巡檢場地使用情形,依「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租借使用情形檢核表」(附件四)及經本部同意之活動計畫書,會同活動現場聯絡人進行現場檢核,如發現有相關需改善狀況應配合立即改善。
(二) 活動結束後本部向相關單位調查該活動廠商是否有因違規而遭受罰鍰之情事,再依「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租借違規計點表」(附件五)統計違規點數後,扣減保證金,單次活動累積違規記點十點(含)以上,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申請場地租借。
(三) 申請單位對於場地使用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汙、損毀或故障,本部得依復原費用扣除其保證金。其保證金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應自接獲本部通知後七日內補足差額,且不得異議。
九、責任歸屬
(一) 申請單位所送活動資料,倘有涉及他人權益(如肖像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應徵得權利人(如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若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因此致本部權益受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規劃參考方案詳如附件四),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相關保險資料應於場地使用七日前送本部備查,如未依期限投保,本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借用,且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
(三)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均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本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部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四) 展覽活動須投保竊盜險,並由申請單位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展演解說諮詢、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貴重展品請自行聘僱警衛加強保全或另行投保,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本部不負賠償責任。
(五) 申請單位倘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及相關法令時,相關罰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本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借用,且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
(六) 申請單位於本場地內舉辦之各項收費活動,其所衍生之應繳稅賦,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十、注意事項
申請單位如違反以下規定,本部將依情節輕重不退還部分或全部保證金(詳附件七),違規情節嚴重者,日後不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請:
(一) 本場地使用之禁止及限制規定如下:
1、申請單位於場地布置時,應事先知會本部,並經本部同意後方可施作。
2、嚴禁明火表演與粉塵等易爆易燃性物質之活動。
3、嚴禁於現場使用火源、施放煙火、天燈、鞭炮或風箏、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書刻,且不得在既有設施上綑綁、搭架。若需搭設舞臺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時,應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始准予搭設。
4、非經本部同意,本場地嚴禁任何車輛駛入(包含周邊人行道);租借期間請勿影響民眾動線。
5、非經本部同意,申請單位不得於本場地內任何地點搭建臺篷、牌樓或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標示系統。若申請單位有前開需要,應先行通知本部,經本部核准後,方能搭建、張貼,如有違反,本部得逕行拆除。
(二) 申請單位如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不退還保證金,其所繳費用亦不予返還:
1、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2、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安全之虞者。
3、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場地轉讓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者。
4、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5、其他不法行為者。
(三) 噪音防制
1、申請單位應遵照「噪音管制法」、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環保自治法規及戶外活動舉辦之相關法令規定。
2、依據臺北市噪音管制區,活動場地屬第三類噪音管制區,請申請單位注意活動音量。
3、如為音樂活動應於活動計畫書寫明擴音設施種類、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並檢討是否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之噪音管制標準。
4、依據噪音管制標準視情況調整喇叭擺放位置及調降其音量,並妥為規劃動線,噪音源要遠離或背向場地附近噪音敏感點,如住宅區、醫療院所、圖書館及學校等,以避免鄰近住戶受到噪音干擾。
5、限制或禁止參加者攜帶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進場。
6、應評估活動場地可能產生之最大音量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以阻絕自場地本體傳播至鄰近住戶處之音量。可採取之噪音防制措施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下載專區,網址:http://ncs.epa.gov.tw/noise/DD/D-01.htm。
7、請音樂活動申請單位簽署「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北側綠地場地使用噪音防制切結書」(詳附件六),並納入活動計畫書內一併提送。
(四) 活動進行應注意以下事項:
1、應有周密之安全維護措施,負責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安全及公共安全。
2、進撤場應設置足夠之警示設施,以確保民眾之安全。
3、水池周邊應設警戒線或派專人防護,以防民眾不慎跌入。
4、使用期間倘發生群眾衝突、鬥毆事件、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 用電及所需設備均由申請單位自備,所有電纜、電線、外接開關等器材皆須妥善規劃並做防水及相關安全措施,若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行人安全。
(六) 活動期間應遵照活動計畫書設置足夠數量之垃圾桶與流動廁所,並配置清潔維護人員定時清理。
(七)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將一切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搬離,並將場地回復原狀,包含場地清潔、垃圾處理、用電及設備管理等,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部得逕行清除,其所衍生費用概由申請單位負責,並得由保證金內扣除。
(八) 場地使用僅限原申請範圍,擅自使用其他場地者,本部得修正使用權或要求補足場地租金及進行違規記點。
(九) 申請單位於借用期間不得辦理選舉之相關活動,並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活動場所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
(十)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時,均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及相關法令等規定。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