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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業)字第1053000932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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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大資深演藝人員演出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 曾獲本局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三)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四)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本要點所稱資深演藝人員,係指於中華民國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出生,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演藝人員:
(一) 曾參與三十個以上電視節目演出。
(二) 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

四、申請案應具條件
(一)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應為中華民國,且無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二)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三)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製作規格應為Digital Betacam以上。
(四) 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非屬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
(五)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別,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於無線或衛星電視頻道首次公開播送。
(六)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為十三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但以下列各目類型之電視節目申請者,應符合各該目之規定:
1、節目類型屬連續劇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十三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2、節目類型屬單元劇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3、節目類型屬專訪類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八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
(七)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每集應有二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十五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但以下列各目類型之電視節目申請者,應符合各該目之規定:
1、節目類型屬連續劇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一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五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2、節目類型屬單元劇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一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三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3、節目類型屬專訪類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一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八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八)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非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主持人不得列入前款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屬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男女主角不得列入前款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
(九)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所邀請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以演出機會較少、媒體曝光率較低或生活貧困者為優先。
(十) 已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之電視節目申請補助者,其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不得與前開一百零四年度本局補助之電視節目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有半數以上重複。
(十一) 全部或部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應於媒體、節目或活動中,進行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別之行銷宣傳。
(十二) 同一電視節目應以一個申請案提出。

五、補助金額及範圍
(一)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每集補助以五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金應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

六、申請案應檢送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及影本六份。
(二)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明影本七份如下: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申請者為電視節目製作業者,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2、申請者為無線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另附無線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
3、申請者無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申請者過往製作之電視節目或辦理之活動,有邀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之說明及證明。
(四)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說明資料一式七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頁(含佐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其內容應依下列各目順序撰寫:
1、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介紹
(1) 電視節目名稱、其原產地及是否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如有獲補助,並應附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名單)。
(2) 電視節目類型(載明屬連續劇、單元劇、專訪類、綜藝性、音樂性、談話性、專題報導或其他類型節目,屬其他類型者應敘明節目屬性)。
(3) 節目內容及呈現方式、目標觀眾及特色簡述。
(4) 電視節目發音語言、製作規格。
(5)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每集節目長度(不含廣告破口)。
(6)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別,及公開播送之頻道業者出具之前開各集別公開播送之頻道、日期、時段證明正本。
(7)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各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料(格式如附件三,應按集填列,每一集填列一份,均應載明資深演藝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各集演出時間起迄點、演出分鐘數、演出之角色(或身分)。其有符合第四點第九款演出機會較少、媒體曝光率較低或生活貧困之情形者,亦請具體說明,無則免填。
(8) 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證明(應檢附資深演藝人員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曾參與三十個以上之電視節目演出作品說明,或由電視或電影相關之職業工會、公(協)會或基金會出具之該藝人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9) 參與演出資深藝人之演出成效及節目播出效益、影響力(應含收視率分析、節目市場性、觀眾意見彙整)等。
(10) 參與演出資深藝人之勞務報酬單或其支領演出酬勞之相關證明文件。
(11) 參與演出之資深藝人於媒體、節目或活動中,進行申請補助電視節目行銷宣傳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文宣品、剪報資料、佐證照片或影像紀錄DVD等,應載明參與者姓名、行銷宣傳之名稱、性質、時間、地點及績效簡述)。
2、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或企劃、主持人等之名單。
3、申請補助電視節目資金說明:
         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數之製作總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並應詳列各集細目金額及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總經費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
(五) 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別之各集DVD一式七份(應標示集別,以棉套放置)。
(六) 切結書正本一份及影本六份(應含下列各目內容,格式如附件二):
1、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非屬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或合製。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為中華民國,且無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3、申請者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申請案個人所得扣繳。
(七)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二) 遞送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一百零五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申請案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或撤案與否,概不退還。
(四) 同一申請者以申請三申請案為限。違反者,本局應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作撤案之意見表示,逾期不表示者,本局應不受理其全部之申請案。

八、審查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申請案應具條件、申請補助應檢送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
2、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符第四點規定。
4、申請期間及方式不符前點規定。
5、申請者或申請案之聯絡人不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6、申請案應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
(二) 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審查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審查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三) 審查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審查標準由審查小組訂定。
2、審查小組應就前目申請案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集別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後公告。
3、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審查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決議方式:前款第二目之建議,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前款第三目之建議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

九、補助金核撥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款收據、獲補助者受款帳戶存摺影本、受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五)、費用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六)、經會計師簽證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及會計師查核之無保留意見報告書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前款文件、資料及內容完整,且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遞送者,本局應將補助金匯入獲補助者受款帳戶存摺影本所載帳號。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 應擔保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
(四) 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參加國外行銷活動(包含但不限於國際影視展、節目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五)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繳交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撥。
(六) 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核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3、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繳交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者。
(三) 獲補助者於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確定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六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 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