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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42035065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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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電影法第三條第二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一、稱國產電影片者,指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列名參與製作,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電影片。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 逾二分之一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 導演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明、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 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四) 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五) 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或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稱非國產電影片者,指國產電影片以外之電影片。

三、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片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