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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六屆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局音(業)字第1043002487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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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或節奏藍調等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成就之團體、樂團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項目:

() 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

2、最佳樂團獎

3、最佳創作歌手獎

4、最佳新人(團)獎

5、最佳樂手獎

6、最佳現場演出獎

7、海外創作音樂獎

() 類型音樂獎項:

1、搖滾類

() 最佳搖滾專輯獎

() 最佳搖滾單曲獎

2、民謠類

() 最佳民謠專輯獎

() 最佳民謠單曲獎

3、嘻哈類

() 最佳嘻哈專輯獎

() 最佳嘻哈單曲獎

4、電音類

() 最佳電音專輯獎

() 最佳電音單曲獎

5、爵士類

() 最佳爵士專輯獎

() 最佳爵士單曲獎

6、其他類型

() 最佳風格類型專輯獎

() 最佳風格類型單曲獎

() 評審團獎

() 傑出貢獻獎

三、 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 不分類型獎項:

1、 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 除最佳樂手獎得獎者為三名外,其他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 類型音樂獎項:

1、 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 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 評審團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傑出貢獻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者在頒獎典禮前已逝世者,頒發獎座乙座。

() 前四款入圍、得獎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 報名、參賽者資格

() 不分類型獎項

1、 最佳專輯獎、最佳新人(團)獎、最佳樂手獎、最佳創作歌手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2、 最佳樂團獎:應由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3、最佳現場演出獎

() 應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相關公(協)會、經營音樂展演空間之個人、公司或商號報名,推薦參賽者參賽。

() 參賽者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其為二人以上樂團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4、 海外創作音樂獎:應由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從事華語音樂創作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樂團報名、參賽,且國籍不限。但報名者不得同時報名本獎項以外之其他獎項。本獎項得由評審委員提名參賽。

() 類型音樂獎項

                   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 評審團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參賽作品中,具有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提名參賽。

() 傑出貢獻獎

                   由評審委員就對我國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或節奏藍調等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貢獻及成就者推薦參賽,參賽者應為中華民國人民或團體。

五、 參賽作品規定

() 各獎項參賽之音樂作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為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在我國國內首次以實體出版發行或在音樂數位平臺發表(指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臺)之專輯或EP

() 前款所稱「專輯」,指該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六首以上之專輯;所稱「EP」,指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五首以下之迷你專輯【Extended Play】。

() 參賽不分類型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最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 最佳樂團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演唱及演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演唱及演奏。

3、 最佳創作歌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4、 最佳新人(團)獎:應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前未曾以參賽個人或參賽樂團之名義公開發行實體專輯。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5、 最佳樂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

6、 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為參賽者在我國國內進行公開現場演出之錄影(包括但不限巡迴表演及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演出),現場演出之百分之五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

7、 海外創作音樂獎:應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表之華語音樂作品。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 參賽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搖滾類:包括但不限另類、金屬、硬搖及龐克音樂等。

() 最佳搖滾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 最佳搖滾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2、民謠類:包括但不限抒情、鄉村、indie pop(獨立流行音樂)等。

() 最佳民謠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 最佳民謠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3、嘻哈類:包括但不限饒舌音樂。

() 最佳嘻哈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 最佳嘻哈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4、電音類:包括但不限舞曲、Remix(混音)、ACG(動漫電玩音樂)等。

() 最佳電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

() 最佳電音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5、爵士類:包括但不限SwingBig BandFusionBlues等。

() 最佳爵士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

() 最佳爵士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6、 其他類型音樂:非屬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之其他類型作品(包括但不限藍調、雷鬼、靈魂樂、FunkGospel福音音樂等)。

() 最佳風格類型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 最佳風格類型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 報名「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僅得擇單一音樂類型參賽。但同一作品符合「不分類型獎項」規定者,得同時報名參賽海外創作音樂獎以外之獎項;評審小組對參賽者報名之類型音樂獎項有疑義,參賽者同意逕由評審小組決議後變更其參賽之獎項。

() 參賽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由評審小組決議認定,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

六、 報名

() 報名日期: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報名方式:

1、 不分類型獎項及類型音樂獎項應採網路報名(報名網站請至本局網址http://www.bamid. gov.tw點選進入)。為進行核對,報名、參賽者應以A4紙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並簽章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郵寄或親送本局完成報名程序。

2、 評審團獎及傑出貢獻獎由本屆評審委員以書面方式提名、推薦,且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提出。

3、 遞件方式:

() 郵寄者: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含)前,以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以郵戳為憑),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

()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

4、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報名第六屆金音創作獎」。

()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作品:

1、最佳專輯獎、最佳樂團獎、最佳創作歌手獎、最佳新人(團)獎、最佳樂手獎:

() 報名表一份。

() 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1目至第2目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參賽作品

 A、 以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或EP報名、參賽者,應檢附拆除塑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一式十五份。

 B、 以音樂數位平臺發表作品報名、參賽者,應檢附參賽作品專輯或EP一式十五份(音樂檔案格式應為CD格式,各音樂檔名應包括曲目、曲名及參賽者名稱,光碟片封面應標明參賽者名稱)及在數位平臺發表參賽作品之頁面影本一份(應包含網址或頁庫存檔連結資訊及發表日期,無上開資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表證明)。

2、 最佳現場演出獎

() 報名表一份。

() 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3目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參賽作品:現場演出實況影像光碟片一式十五份(影像檔案格式為AVI格式,Video解析度720*480Audio-PCM,取樣頻率為44.1 kHz取樣位元為16 bit,雙聲道Stereo)。

3、海外創作音樂獎

() 報名表一份。

() 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4目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參賽作品:

 A、 以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或EP報名、參賽者,應檢附拆除塑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一式二份及符合第五點第三款第7目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B、 以音樂數位平臺發表之作品報名、參賽者,應檢附參賽作品專輯或EP一式二份(音樂檔案格式應為CD格式,各音樂檔名應包括曲目、曲名及參賽者名稱,光碟片封面應標明參賽者名稱)及在數位平臺發表參賽作品之頁面影本一份(應包含網址或頁庫存檔連結資訊及發表日期,無上開資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表證明)。

4、類型音樂獎項

() 報名表一份。

() 符合第四點第二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參賽作品:

 A、 以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或EP報名、參賽者,應檢附拆除塑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一式十五份。

 B、 以音樂數位平臺發表之作品報名、參賽者,應檢附參賽作品專輯或EP一式十五份(音樂檔案格式應為CD格式,各音樂檔名應包括曲目、曲名及參賽者名稱,光碟片封面應標明參賽者名稱)及在數位平臺發表參賽作品之頁面影本一份(應包含網址或頁庫存檔連結資訊及發表日期,無上開資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表證明)。

5、評審團獎:推薦表一份。

6、傑出貢獻獎:推薦表一份。

() 每份報名、參賽作品使用一張報名表,於適當欄位勾選參賽獎項。報名、參賽者應於電腦報名系統中繕打專輯全名、曲目、曲名、歌詞、詞曲創作者本名及藝名、演唱者本名及藝名,報名最佳樂手獎項者,應另繕打參賽者負責之樂器名稱、參賽曲目、參賽者本名及藝名;若為二人以上之團體,應另繕打團名及全部團員姓名、國籍。

() 報名參賽檢附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七、 本局應就報名者、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之規定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進行審核,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八、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者、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九、 評審作業:

()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 對入圍作品或報名者、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

十一、 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在非商業性用途下,自第六屆金音創作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或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獲入圍者及得獎者上臺領獎畫面於金音創作獎頒獎活動、宣傳造勢活動、得獎專輯CD及專刊、本局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發行、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十二、 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ㄧ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證書、得獎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將證書、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

()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音創作獎之各類獎項。

十三、 本要點各類型音樂獎項若連續三年報名件數低於要點規定入圍名額之三倍,本局得逕予取消該類型音樂獎項。

十四、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