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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053002334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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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植我國紀錄片產業發展,並提昇臺灣紀錄片創作之品質與數量,以期發揮紀錄片關鍵之社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許可領有證照之電影片製作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曾依本局訂定之輔導、獎勵法令獲獎(補)助資格,經本局撤銷或廢止,且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紀錄片類型、長度及規格

() 類型、長度及集數

1、系列型紀錄片:全案製播總長度須達四百五十分鐘以上,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全案不得少於十集。

2、非系列型紀錄片: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

() 視訊格式應為1920 X 108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

() 音訊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 完成帶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四、補助金額度

() 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附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且其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系列型紀錄片補助案,經本局評估製作規模後,其補助金額上限得不受上開額度限制,但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附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 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申請案之音效規格如依前點規定製作5.1聲道環繞音效者,得另申請本款補助,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附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系列型紀錄片:每集新臺幣十萬元。

2、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 獲補助之紀錄片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五、申請案之紀錄片及其企畫書應具備條件

()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者。

() 未曾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內容,獲得本局電視或電影片製作補助。

() 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題材或取材必要,須以外語表述者,不在此限。

() 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取景及拍攝。但題材係記錄境外之我國人物者,不在此限。

()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參與製作)、演員(如有參與演出)、主持人(旁白)、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

() 後製(指調色、調光、剪輯、錄音、特效、音效、混音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 屬合資製作者,出資之一方應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其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一。

()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全體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 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 不得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六、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 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電視事業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執照影本。

(二) 製作企畫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 基本資料。
(2) 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電影片、紀錄片及其執行進度。
(3)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說明,含:
(1) 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
(2) 完成帶之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3) 拍攝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如係系列型紀錄片,並應檢附該系列中之各主題,並分列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分項大綱及全系列每季預定完成之項目大綱。
(4)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於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申請補助紀錄片於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者,則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上述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應錄製於影音檔案為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
(5) 應載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或項目大綱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作品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製作時間。
4、製作規格說明,含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預估經費說明,含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6、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參與製作)、演員(如有參與演出)、主持人(含旁白口述人員)、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顧問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紀錄片製作所需之全部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資金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府機關(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者,應敘明該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率。
3、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企畫書所附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之比率。
(3)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 播送計畫
  應註明預定播送之平臺及頻道名稱。

(五) 切結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1、承諾申請補助紀錄片之文件、資料及企畫書內容,均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2、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不會將獲補助金受領資格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3、承諾申請案如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獲補助者如使用補助金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監督。
4、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於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及報名獎項時,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5、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無條件同意自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隊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及培訓課程等,並承諾洽邀獲補助紀錄片製作人、導演、演員(如有參與演出)、主持人或旁白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6、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同意自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紀錄片以下資料,並授權本局將前述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獲補助紀錄片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
(1)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成果說明。
(2)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播送成果,包括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數。

(六) 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

() 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止。

() 遞送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公告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

3、未依前二目所定期限截止日前檢送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或檢送之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申請案」。繳交之申請資料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評選作業及評選小組

() 本局書面審查

1、申請案不符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或第六點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申請資料齊備經書面審查通過者,交評選小組評選之。

() 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審核之獲補助者及獲補助紀錄片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及同意於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 評選小組職責

1、訂定評選基準。

2、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除製播期限變更外之其他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對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補助金額度刪減之建議。

4、審核獲補助案之執行及獲補助者申請核撥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進行審核,並得就實際執行成果,提出刪減補助金額度建議。

5、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就本局提請審核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

()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與補助比率及額度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與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九、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補助金額上限十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十、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 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 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 獲補助者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執行時程

  除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獲補助紀錄片之製作及公開播送。

  前項所稱公開播送指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MOD)等平臺所屬頻道或電影片映演場所中,擇一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視訊及音訊格式以外之第六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之。

() 變更以三次為限。但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申請;同意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 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三、著作權授權利用

() 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五年,將該紀錄片一部或全部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紀錄片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獲補助者如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者,其對本局之授權不受影響。

() 獲補助紀錄片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永久於獲補助紀錄片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書面文件。

() 獲補助者申請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獲補助紀錄片剪輯成五分鐘以內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十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補助紀錄片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經和解、調解、仲裁或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二) 獲補助者有違法、違反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至第六目以外之任一切結承諾規定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 獲補助者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函告撤銷通知到達次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但因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四) 獲補助者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切結承諾或第十點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

(五) 獲補助者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目切結承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資料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於獲補助紀錄片之全體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其他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