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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後續補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局影(業)字第1043004322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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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業務調整,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將原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以下簡稱電影中心)辦理一百零三年度輔導電影短片補助業務,移回由本局續行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金電影短片規格

() 映演時間以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 應以三十五毫米、十六毫米、超十六毫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

三、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輔導金電影短片獲選名單及每部輔導金補助上限金額,由本局依電影中心原建議,核定並公告之。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合約(以下簡稱製作合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五、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 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五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繳交DVD(含影像及聲音)規格之輔導金電影短片一式八份送本局審核,本局認為有修正必要時,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限及意見修正,並再送審核。修正期間累積不得逾三個月,修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 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獲輔導金者如無法於前款所定期限繳交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依第一款所定期限繳交者,不受前款展延次數之限制,且展延期間累積不得逾四個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痢疫、核子事故。

六、審核小組

() 為審核前點輔導金電影短片,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六至八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核小組。

() 審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 審核小組審核前點輔導金電影短片時,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決定。

()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審查費及必要之交通費用。

七、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短片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送下列各款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一) 本局核發之該輔導金電影短片電影片分級證明(影本)一份。

(二) 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短片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輔導金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 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捐)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及衍生性收入或利息。
2、 支出部分:包括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
(1) 人事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正本或人事費發票正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
(2)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範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 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無償贈送經本局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完整影片DVD、複製片(以三十五毫米、十六毫米、超十六毫米底片攝製者,應贈送三十五毫米規格之複製片;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贈送HD CAM或DCP數位拷貝規格複製片,畫素應為1920 x 1080 pixet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各一份,及經剪輯之一至三分鐘具HD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一份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 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其他政府機關、駐外單位得將輔導金電影短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份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 於上開政府機關、駐外單位、電影中心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輔導金電影短片有利用他人著作時,獲輔導金者在取得他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權輔導金電影短片中,永久無償為前項被授權人作前項運用之書面,並將該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五) 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授權電影中心永久無價將第四款DVD、複製片及精華片段典藏及作前款利用之證明文件正本各一份。

(六) 結案報告電子檔資料光碟一份(含片名、長度、規格、本事簡介、演職員表、導演照片及簡介、創作理念、拍攝地點資料、600 dpi以上之電影短片劇照或工作照圖檔,不得少於五張、製作企畫執行過程等報告,無相關資料者免附)。

(七)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八、其他規定

() 本補助旨在培養電影基礎人才,鼓勵新銳創作,以電影短片製作完成度作為考核輔導成效之指標。本局對獲輔導金電影短片之攝製有監督之權,並得隨時請獲輔導金者提供毛片或資料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獲輔導金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責任。

() 輔導金及其他收入部份(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份如有結餘款,應按本局原核定補助比例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輔導金金額為上限。

() 輔導金衍生之利息收入應全數繳回本局。

() 輔導金電影短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合計達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 輔導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製作合約且獲輔導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九、違反規定之處置

()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並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電影短片輔導金:

1、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獲輔導金。

2、 企畫案或輔導金電影短片涉及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 未於第五點各款所定期限繳交,或繳交之電影短片不符第五點第一款規格,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

4、 經依第五點第一款修正二次,仍未經審核通過。

5、 未依第七點所定期限,檢送文件資料辦理結案,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6、 違反第八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任一規定。

7、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核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8、 輔導金電影短片未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之名義參加國際影展活動。

9、 輔導金電影短片未於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對外文宣、廣告物,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三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製作」或類似文意。

()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案申請其他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

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