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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四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043000285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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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 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 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辦理公用頻道規劃、經營之非營利組織

三、獎勵項目

() 節目類

() 最佳地方新聞節目獎:所稱地方新聞節目,指以報導地方新聞為內容之常態性節目。

() 最佳公共論壇節目獎:所稱公共論壇節目,指針對地方或社區公共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應之節目。

() 最佳地方發展節目獎:所稱地方發展節目,指多元關懷地方人(含地方弱勢族群及對地方發展有功之人士)、事、生態等公共議題,凝聚在地族群向心力,結合社區脈動,促進地方多元發展之節目。

() 最佳觀光休閒節目獎:所稱觀光休閒節目,指以地方休閒育樂、觀光旅遊、生活資訊等軟性題材為內容之節目。

() 最佳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以地方歷史、文化、藝術、哲學、宗教、教育、文學等題材為內容之節目或紀錄片。

() 個人類

() 最佳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 最佳主持人獎

() 最佳採訪獎

() 最佳企編獎

() 最佳攝影獎

() 社區服務獎:所稱社區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事社區營造,所主辦之活動及提供之服務。活動及服務不以經播送者為限。

() 公用頻道經營獎:所稱公用頻道經營,指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依「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使用、規劃、經營、推廣公用頻道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

() 數位推動獎:所稱數位推動,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有具體成效,且對於數位內容產製、服務方式有創新規劃及實質作為。

() 個人貢獻獎:所稱個人貢獻,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負責人、從業人員之工作成果對於其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貢獻。

() 年度系統表現獎:所稱年度系統表現,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致力於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頻道、客戶服務等,整體表現優良,且足為同業年度模範。

四、獎勵方式

() 節目類、個人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四萬元。個人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 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數位推動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個人貢獻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年度系統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事宜。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六、報名方式及資格限制

() 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獨資、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定期公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不含廣告時間);但地方新聞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不含廣告時間)。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類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4、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5、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 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屬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提報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持、採訪、企編、攝影者,應共同列名參賽,每一節目以提報三名為限。

5、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 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且於該期間辦理完畢者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 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 數位推動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 個人貢獻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業者或評審委員均得推薦,且每一業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 年度系統表現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七、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重製獎座。

八、節目類及個人類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依本局指定期限將入圍節目剪輯成三十秒及六十秒(720 x 480以上畫素)影片檔案,連同照片、節目大綱及入圍感言,依本局指定之方式提供本局及本局委託廠商,供金視獎宣傳之用。違反者,本局應廢止其入圍資格。

九、 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概由入圍者及得獎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十一、為增加金視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得獎者應自公布得獎名單之日起,將得獎作品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將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

十二、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