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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9: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辦理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解散清算後移交文化部相關補償卷宗之判決書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人權綜字第1073000968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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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深臺灣的轉型正義,促進人權進步,對於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會)解散清算後移交文化部相關補償卷宗之判決書開放應用,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卷宗,指補償基金會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辦理申請補償業務而產生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卷宗之判決書,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申請人可至本館網站下載或向服務臺索取)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第六款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向本館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 申請卷宗名稱或內容要旨。

(四) 申請目的。

(五) 申請日期。

(六)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個人,應提供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2、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如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加蓋印章。申請調閱之判決書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前點申請,申請人得以親自持送、書面寄送或線上申請等方式為之。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卷宗判決書,本館以提供影像檔為原則。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檢查檔案是否有限制公開,如其中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卷宗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卷宗無法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部分做適當之遮蓋後提供應用。

六、本館受理申請案件,本館業務單位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擬具准駁與否之審核意見,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或完全補正之日起三十日之內決定,並以審核結果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七、申請案件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審核期限並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屆滿之日重行起算;不能補正或屆期未完全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卷宗判決書,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依法拒絕其申請。

九、申請卷宗之判決書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一三一號(國家人權博物館);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收費標準,本館另定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