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品開放研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033002063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各界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進行研究,特訂定「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品開放研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開放申請範圍:

            本要點所稱之典藏品,係由本館保存維護供研究、典藏、展示、教育推廣等用途之文物(獻)與標本等。典藏品相關資訊公開於「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資源檢索系統」http://irs.ntm.gov.tw/cms/

三、 申請資格:

            凡國內、外之公私立機關、研究機構、各級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等所屬學者專家及研究人員(在校研究生須由指導教授具名同意),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使用本館藏品進行研究。

四、 申請程序:

            凡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者,應提出研究計畫,並填具本要點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如附件)來函提出申請,但其計畫須具備研究實質典藏品之必要性,並經本館審查同意。

五、 權利與義務:

() 經審查同意之研究,其有進入典藏庫房之必要,應依「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遵守入庫相關注意事項;如須使用典藏品圖像,另應依本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辦理。

() 若本館現有圖像之解析度或局部細節不敷研究需要,而需另行拍攝者,必須事先提出申請,並自備不影響本館庫房安全動線之相關拍攝器具與燈具,本館具有所拍攝圖像之審閱權,並留存備份。

() 前款圖像自拍攝完成日起,申請者或其聘僱者僅得在原申請範圍內使用,且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本館,並承諾對本館及其相關人員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任何人對該著作欲為後續利用,應依本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辦理。

() 典藏品與其附件,均不得註記、刻畫或進行採樣等任何破壞之行為;惟研究之必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經專案申請核可後,於本館人員會同下進行。

() 研究成果:

1、 研究成果應於原申請研究計畫期程結束後三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電子檔及三份紙本供本館存參。本館可基於公務用途使用該報告內容,並將成果報告全文公開於本館網站上。但研究成果內容欲投稿期刊、出版專書或欲申請其他智慧財產權,可於繳交報告時註明於繳交成果報告二年後始公開。

2、 研究成果涉及本館後續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等之需求,得由本館與作者合作策劃辦理。

3、 研究成果經本館審查成績優良者,於徵得作者同意後,得刊載於本館發行之出版品,並依規定核予稿費。

() 若有違反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或學術研究倫理之行為,本館得終止提供典藏品與相關資源進行研究,並視情節依法要求賠償。

 

附件

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品開放研究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