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優化音樂創作環境,便利流行音樂授權機制,以培植創作人才,並鼓勵產業創新商務模式,與國際接軌,拓展海外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從事有聲出版業、智慧財產權業及資訊軟體服務業、資訊處理服務業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行號。
(二)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1、 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2、 最近五年內曾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3、 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
4、 同一或類似企畫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 補助項目:須能運用數位科技提供具合理性、便利性之流行音樂授權商務模式,以加速流行音樂傳遞散布,同時能鼓勵創作人才投入市場及與國際接軌,拓展海外市場。應辦理項目包括:
(一) 提供具備流行音樂作品發表、授權、版權管理及授權與使用查詢之後台功能等平台(形式不限)。
(二) 優化音樂創作環境,培育創作者投入流行音樂市場,透過流通平台機制行銷創作者之音樂作品。
(三) 研發數位音樂科技,形成創新之商務模式,加速數位音樂傳遞散布。
(四) 鼓勵華語流行音樂平台國際化,跨越語言藩籬,拓展海外市場。
四、 補助範圍及限制:
(一) 同一申請者以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計畫書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家數以3家為上限。
(三) 補助範圍以執行計畫書所產生之業務費用為限,如系統功能增修、行銷推廣及行政支出等經費;購置設備、器材等資本門項目以及人事費、活動獎助金、公關禮品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 申請應備之文件及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一式十份,並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份,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
(三) 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者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 申請者簡介(應含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經營相關數位音樂平台之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相關案例)。
(2) 工作團隊簡介(含姓名、年齡、國籍、學歷、經歷)。
2、 應符合第三點規定,詳細介紹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流通平台有關流行音樂授權資訊管理、流通機制之規劃與建置及行銷推廣暨開拓海外市場之策略。
3、 流行音樂流通平台創新功能研發及營運計畫之工作項目及進度規劃。
4、 申請補助計畫書之資金來源說明:
(1) 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流通平台屬自資營運者,應提出申請者資金來源規劃。
(2) 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流通平台屬合資營運者,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並檢附共同辦理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5、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流行音樂流通平台功能研發、使用推廣及國際行銷等業務所預估經費編製支出明細表(應列明支出項目及金額)。
6、 預估重要成果指標之規劃:
(1) 增加平台音樂作品收錄、代理授權業務之成長指標,每年產值至少成長5%;版權經紀代理年度應達執行指標:至少30組華語流行音樂詞、曲創作者簽約,取得其音樂作品之版權經紀代理。
(2) 培植音樂創作者,鼓勵新人加入平台,投入音樂市場。創作者培育之年度應達執行指標:完成詞曲創作新人培訓,且每年應有新上架作品至少1,000首。
(3) 平台之內容、資訊、營運策略之國際化指標,應於本案執行期間,將音樂平台系統介面及資料(如作品、藝人介紹等)國際化,完成1種非華文語文版本建置(首年至少必須完成歌曲庫收錄作品總量30%之非華語版本的建置)。
(4) 研發、更新數位音樂通路科技,或拓展社群網站音樂人口之消費能力及消費等創新商務模式,加速數位音樂流通之創新指標。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六、 申請期間、計畫執行時程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止。
(二) 計畫執行時程:於本局公告申請年度受理收件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 申請方式:
1、 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建立流行音樂數位權利流通機制」補助案。
(四)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具備之條件、申請補助案應備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應遴聘相關業界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通過書面審核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且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
1、 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流通平台具備便利音樂作品授權、管理及查詢授權資訊;並研發數位音樂通路科技,或開發新商務模式,以創新技術提升音樂作品流通之廣度及速度,占百分之三十。
2、 申請補助流行音樂流通平台能有系統培育創作人才,豐富音樂平台內容;建置國際化平台介面拓展海外市場,強化國內、外行銷通路之可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3、 經費預估明細表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4、 申請者及執行工作團隊之履約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五) 評審小組應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評審小組得就後補名單為從缺之決定。
(六) 本局為辦理本案各項審查,必要時得召開評審小組會議,評審小組得就獲補助者計畫書執行內容提出面談審查建議,本局得依該建議召開審查會議。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八、 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 計畫書之變更: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計畫書執行。但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其變更事項屬重大者,必要時本局得提請評審小組審查,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及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且變更之計畫書應於獲補助通知函之日期6個月內提出。
十、 撥款及核銷:
(一) 撥款審查:由本局分二期撥付補助金,並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向評審小組簡報,由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核予款項。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1、 第一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或製作物各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報本局審核:
(1) 期中報告書:應包含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之預計內容與實際執行情形對照表、各項工作進度。
(2) 自本要點規定之計畫執行時間起至期中報告書製作日期止,依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所載各項費用累計支出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三十之支出明細表。(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合計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提供獲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3)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期中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最遲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金。
2、 第二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或製作物各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報本局審核:
(1) 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之預計內容與實際執行情形對照表、各項工作之成果及質化績效敘述、量化關鍵績效指標之說明及佐證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版權經紀收入及詞、曲創作者培育等執行說明及佐證資料,如音樂版權之授權或加值運用等成績。)
(2) 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併附本局核定補助金總額上限百分之七十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3)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期末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最遲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金。
(二) 補助金結算標準:獲補助者全部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所列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核撥;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應分別依其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三) 依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案,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書內容、獲補助之平台服務及其推廣流行音樂之行為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 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本局之監督。
(四) 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書或類似企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應配合本局就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相關成果展示及宣導活動,配合提供獲補助計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六) 應配合於期中審查報告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執行進度,並執行期中審查之決議,期中審查以會議形式召開者,獲補助者應擔保出席期中審查會議。
(七) 獲補助企畫所執行之活動、宣傳物及流行音樂數位平台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 獲補助者與本局簽約後,因故無法依契約及計畫書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應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第一階段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
103年度建立流行音樂數位權利流通機制補助作業申請表
附件二
103年度建立流行音樂數位權利流通機制補助案
切結書
附件三
103年度建立流行音樂數位權利流通機制補助案
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