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提昇電視節目影音品質及內容之精緻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節目主題
申請補助節目企製應因應全球4G及多螢屏趨勢為主要規劃概念,並具題材、製播方式、播送或行銷通路之創新;符合觀眾喜好;引進新興人才實際參與節目製作;與跨界、跨業領域整合,具海外行銷潛力為優先。
四、節目類型及長度
(一) 節目類型及型態:類型與型態不拘,惟節目須以4G、多螢屏為主要規劃概念進行模式創新、並為新製作之節目。
(二) 節目長度:每集長度應為45分鐘以上(不含廣告)。
五、補助金額度
(一)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劃書所附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 獲補助電視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劃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補助金。
六、綜藝類電視節目及其企劃書應具備條件
(一) 申請之節目應為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傳輸、公開播送之節目。
(二) 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三) 屬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及相關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等相關人員,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工作人員之二分之一。
(四)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後製作(包含但不限於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五) 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一。
(六)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電視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七) 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七、電視節目規格
(一) 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須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59.94i),不接受其他任何視訊格式。
(二) 音訊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三) 獲補助期間各集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電視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八、企劃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劃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 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二) 製作企劃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 基本資料。
(2) 最近三年綜藝節目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其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規劃說明,含:
(1) 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 節目類型:屬帶狀或塊狀節目。
(3) 節目型態:應載明節目主要型態係屬談話性、競賽性、遊戲性、綜合性或其他類型。
(4) (預計)播出平台、頻道、期間及時段。
(5) 預計申請補助之集數、每集長度。
(6) 企製內容:含模式創新、題材、宗旨、內容、節目流程、主持人、景圖、與跨界、跨領域結合方式等相關說明。
(7) 申請者應檢附過往綜藝節目作品剪輯,其長度應為三至五分鐘,且應以DVD光碟繳交,DVD光碟之影音檔案應為mpeg.格式或為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
(8) 申請者應載明節目內容係取材或參考他人(含節目)之節目改編或模式引進;如係改編或引進他人模式者,應檢附相關書面授權文件。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第一集獲補助集別錄製時間、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
4、製播方式及製作規格說明:
(1) 製播方式:棚內/棚外作業說明、單機/多機攝影作業說明、播出作業(即錄播或現場直播)。
(2) 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及相關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預估經費說明,含:
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三) 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節目製作所需之全部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金額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府機關或機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例。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例。
(3)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 行銷企劃說明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與作為(含網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五) 回饋計畫說明
申請補助節目之回饋計畫(如:因應4G流通、多螢屏趨勢可產生的新興節目類型、企製模式創新與產業發展效益;節目製播期間或製播後,可引進的新興幕前、幕後人才,預估引進的人數,及其擔任職務等)。
(六) 切結書:
1、承諾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文件、資料及企劃書內容均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2、申請案如獲補助,承諾不得轉讓獲補助金之資格。
3、本企劃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金額,達本企劃案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4、承諾獲補助電視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5、申請案如獲補助,承諾自獲補助節目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及培訓課程等,並承諾洽邀節目製作人、主持人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6、承諾於獲本局補助之日起(即簽約日)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三個月內,同意本局於不洩漏獲補助者營業祕密、個人資料等情況下,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提供獲補助節目各項相關書面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節目企製會議、異業合作、收視或點擊調查、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等),並由本局將前述相關資料提供本局委託之研究單位,就獲補助節目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
(七)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前二項所附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補正以一次為限。
九、申請期間
(一) 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
3、未依前二款所訂期間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零三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徵選案」。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 本局書面審核:申請案件不符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 評選項目及權重
評選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評選委員評選分數之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為合格,評選項目及權重如下:
1、整體企劃案(含節目題材、製播方式、行銷策略等)之創新性,百分之三十五。
2、整體企劃案可行性及申請者執行能力,百分之三十。
3、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4、申請補助節目在國、內外市場之銷售潛力,百分之十五。
(三) 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申請者及審核之獲補助節目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四)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依第二款評選項目及權重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
2、審核獲補助者之企劃書除製播期限變更以外之其他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額度之刪減,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十一、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補助金額十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播出平台及執行時程
獲補助者應擇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MOD)等平台所屬高畫質頻道之一,於晚間六時至十二時間之時段完成獲補助電視節目之播出。除依第十四點規定申請製播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完成獲補助節目第一集之播出,並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完成獲補助集數百分之四十之播出。
十三、補助金額之核撥方式:
補助金額(以下簡稱補助金)分期撥付,另以契約訂定之。
十四、企劃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書執行。企劃書涉及第八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於獲補助節目第一集播出日前20日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劃書執行。
(二) 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惟不得變更製作人;如涉及製播期限之變更,應符合第十二點規定。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企劃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
(三) 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四) 未依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劃書者,應不予受理。
十五、著作權授權利用
(一) 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五年,將該節目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電視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獲補助者如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予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者,其對本局之授權不受影響。
(二) 獲補助電視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至少(含)五年於獲補助電視節目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獲補助電視節目剪輯成五分鐘以內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影片定格畫面、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獲補助者(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十七、違反本要點之處理及損害賠償
(一) 獲補助者之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補助電視節目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經和解、調解、仲裁或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二) 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或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第六目以外之任一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 獲補助者因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但因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四) 獲補助者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第六目承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履行、交付或交付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八、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