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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受託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07201665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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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市或上櫃時,就申請公司所經營事業是否具備市場性出具評估意見,提供職務上之協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規定,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部主管之業別。

 

  申請公司提出申請時,其上一年度之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品或服務收入淨額占該公司營業收入淨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其經營團隊須具持續創新及創作能力。

 

(二) 其產品或服務具創意,或整合、跨界性或其他可於市場交易之成果。

 

(三) 其創作之使用、閱聽具有市場成長潛力並已建立穩定之營銷模式。

 

  非屬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評估意見書。

 

三、 本部出具評估意見書前,申請公司應提供下列中文文件:

 

(一) 事業自評之市場評估報告書一式十五份。

 

(二) 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服務公司或專家提出之相關市場評估報告。

 

(三) 本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四、 申請公司於送請評估時因調整事業經營,終止其部分事業,或已將其部分之事業獨立另設立公司、移轉他公司或與他公司合併者,得以其公司存續之營業項目,計算其提出申請之上一年度公司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品或服務收入淨額、總營業收入淨額及創意研究發展費用。

 

五、 本部為出具評估意見,應視個案性質逐案設置評估小組召開會議進行評估。

 

  評估小組之委員共七至九人,由本部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一人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相關文創產業主管機關代表人員或具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學者專家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或各產業負責市場行銷、發行、通路、經銷之資深主管中選聘之。

 

六、 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請假未能出席或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且應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本部相關業務機關(單位)應列席說明。

 

七、 本部於評估會議前,應進行初審。

         初審應邀具文創發行、經紀、行銷或相關領域專家二名為初審委員,針對申請公司提供之所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於評估會議提報專家初審意見書供出席委員參考。

 

八、 出席評估會議委員,應就申請公司提供之所有文件及初審意見,進行綜合評估。

 

               評估委員對會議決議無法達成共識時,得採彌封式記名投票一次表決,主席應參加表決。評估小組之決議應有出席之評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九、 出席評估會議委員與申請公司或其負責人間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事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自行迴避,申請公司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申請迴避。

 

十、 為瞭解申請公司之產品或服務開發銷售狀況或創作的市場價值,及事業之經營模式是否新穎且具市場性之必要,本部於案件評估時,得邀請申請公司相關人員列席並以中文說明及答覆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料。

 

十一、 本部人員及評估小組委員對於申請公司提供之內容,應依法盡保密之義務,出席評估會議之委員均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以確保其遵守保密之義務。

 

十二、 評估意見應函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決議限期補充資料再評估者,應通知申請公司限期補正後,再提送評估會議;屆期未補正者,由本部逕將評估結果函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三、 相關書表由本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