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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園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國館綜字第1033000439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國父紀念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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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園區之管理與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園區係指所轄之館舍迴廊、戶外庭園及廣場。

三、 本館正門迴廊、館舍各門前及階梯處,未經申請許可,於本館開館時間禁止從事妨礙通行或影響行人安全之活動。

四、 凡進入本館園區者,應遵循本要點相關規範,未經申請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館得予制止。情節重大或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或其他權責機關處理。

()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 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 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板架、看板等。

() 餵食禽鳥。

() 從事騎腳踏車或其他足以影響人、物安全之活動。

()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動物,或未隨手清理所攜帶動物之排泄物。

() 擅自在戶外庭園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張貼或釘掛勾等。

(十一) 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十二) 未經許可從事販賣、出租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十三) 毀損花卉、草皮、樹木或戶外庭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四) 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五) 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十六)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十七) 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八) 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 於吸菸區以外之場所吸菸。

(二十) 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二十一) 為其他園區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五、 攜帶寵物或其他動物,限於戶外庭園及廣場活動,不得進入迴廊或館內,但導盲犬不在此限。

六、 來館洽公車輛經本館同意進入園區者,應依規定速限行駛,並依序停放指定處所,洽公完畢應立即駛離,違反者登錄車號限制其日後不得進入。

七、 借用園區舉辦活動,另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