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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023001590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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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拉曼光譜儀,以利各界申請使用,特訂定本使用要點。

二、 本館設置之拉曼光譜儀(Raman spectrometer)為法國Jobin-Yvon公司生產的UV-VIS Labram HR型拉曼光譜儀。

三、 本儀器開放公、私立機關(構)或團體於學術研究或業務上申請使用,不開放個人或商業營利使用,如屬公益性質或本館合辦案件,經審查核可,得免收費用。

四、 本儀器開放每星期二、四時段供預約申請使用,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填寫使用申請表(如附件),經本館審核通過過,並預繳一小時使用費後,方得使用。

五、 通過申請者,如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一星期前通知取消;申請人如無故取消使用,本館得不予退還預繳之使用費,並於一年內不接受其申請使用。如因儀器保養與維修等需要,本館有權對預約時間作調整。

六、 使用收費依據「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七、 使用本儀器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 使用人每次操作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申請人應於預約時間內完成實驗及實驗資料存取等。

() 申請人使用本儀器所得數據資料用於公開發表著作時,應註明使用本館儀器字樣,並將其著作一式兩份送本館存參。

() 實驗相關之樣本、耗材、藥品、溶液及可燒錄之光碟,申請人應自行準備。

() 本館每星期定期清空所有檔案,申請人應自行備份實驗所得數據。

八、 申請人需遵守相關規定,違者本館有權取消其使用資格;若因此造成儀器損壞,本館應就儀器所受損壞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九、 申請人除預繳費用外,應於儀器使用後一星期內完成結算繳款,繳款方式如下:

() 現金

() 票據:銀行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 匯款:

          銀行名稱: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國立臺灣博物館

          銀行帳號:24616002120006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除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本館得修正之。

 

附件

                                           國立臺灣博物館拉曼光譜儀使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