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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辦理生活美學相關競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南美推字第1023000468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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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民眾生活美學素養,鼓勵民眾參與美學活動,特訂「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辦理生活美學相關競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生活美學相關競賽」係指本館所舉辦之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競賽活動。

三、 參賽對象:凡設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國民。

四、 辦理方式:透過公開徵件或現場實作方式,由本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依據該年度競賽簡章,評選出優勝名單。

五、 獎勵標準:

() 第一名:1名,給予獎金及獎狀(牌、座)乙只。

() 第二名:12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狀(牌、座)乙只。

() 第三名: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狀(牌、座)乙只。

() 佳作: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狀(牌、座)乙只。

() 入選:若干名,各給予獎金及獎狀(牌、座)乙只。

            以上獎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得依參賽人數及作品水準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變更之。

六、 本館依據優勝名單核發得獎獎項及獎金,所核發獎金事先應依所得稅法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相關規定代扣繳所得稅及補充保費。

七、 入選以上得獎作品授權本館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得獎人不得請求行使著作人格權。

八、 所有參賽作品必須尚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之新作,且應無任何抄襲仿冒或臨摹他人之情事,如有違反本要點及競賽簡章之規定者,應取消其資格;若為獲獎之作品,則追回已頒發之獎項及獎金;倘涉任何法律上之爭議,參賽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九、 為維持競賽公平性,本館館內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