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號召中、高齡以上年齡層之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服務,促進偏鄉及弱勢族群之文化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二) 偏遠或文化發展不利地區者,得由學校結合社區,或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結合前項之法人提案申請補助。
三、補助類別: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同一類別申請補助以二年為限,但辦理成效卓越或具文化潛力,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 「村落文化學習及推廣」:舉辦研討會、工作坊、培訓課程等相關活動,培育黃金人口具備文化藝術知能、推動黃金人口參與偏鄉及弱勢團體之文化服務。
(二) 「傳統藝術保存及推廣」:策辦藝陣、戲曲、民俗技藝等傳統藝術展演活動,並以黃金人口帶領青少年共同參與表演。
(三) 「當代藝術展演及推廣」:策辦音樂、舞蹈、戲劇、雕刻、繪畫等各類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活動,並以黃金人口帶領青少年共同參與表演,激發村民參與感及創造力。
(四) 「發展村落微型文創產業」:利用在地特色之素材發展手工藝或具有在地特色之微型文創產業,促進當地人口就業及經濟發展。
四、補助項目: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講師費、材料費、場地費、交通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及硬體設備之購置、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樂活動等則不予補助。
五、補助金額: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補助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及計畫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申請案內容具特殊意義者,最高補助金額得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六、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之經費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
七、申請時間:每一申請案應於公告收件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案由本部統一收件統一審查,並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八:申請要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計畫書一式十份、經費補助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及立(備)案證書影本一份。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審查作業: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 評審標準:採競爭性評選方式,就計畫內容做書面審查,並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評。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督導及評鑑:
(一)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提供協助或前往訪視,進行考評。
(二)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經費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備函檢附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三)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其餘未盡事宜,仍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二、注意事項: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動支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附表1
附表2
文化部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補助計畫摘要表
*經費預算表參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