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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四屆金漫獎報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02200773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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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方式:

(一) 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c.gov.tw(首頁右側欄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四屆金漫獎」。

(二) 報名終身成就獎之獎項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 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報名表及第四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或親送至天津街二號三樓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應不予受理。

(四)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本局應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 報名參賽年度漫畫貢獻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附表一)。

2、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一份、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實蹟。

3、 在一百零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等各方面有具體貢獻之相關佐證資料一份。

(二) 報名參賽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一百零一年度期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之參賽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出版之全部作品。

(三) 報名參賽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表一份(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3、 已完稿之作品一份及其封面電子檔一份。已於一百零一年度出版者,應檢附未於一百零一年度前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並得檢附其個人簡歷或其他相關創作資料供參。

(四) 報名參賽最佳編輯獎

1、報名參賽表(附表三)一份。

2、 報名年度之前二年度期間,擔任主編職務期間,輔導臺灣原創漫畫出版上市或對臺灣原創漫畫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編輯出版實體漫畫作品之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集、作者推薦、獲獎、策展、行銷、促成版權交易或跨界等),以及於版權頁上載明由報名者擔任編輯之漫畫。

3、應檢附報名參賽者職務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 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終身成就獎:

1、 報名推薦參賽表(附表四)一份。(應填具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學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2、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六) 其他

1、部分狀聲字以日文呈現,應改(或譯)為中文,但部分不易改為中文者,允許改為英文。

2、 不同作者合輯作品應報名「一般漫畫類獎」或「最佳編輯獎」,惟該合輯中之作品不得再報名任何獎項。

3、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及「漫畫新人獎」四類獎項類別中擇一參賽,不得跨類報名。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附表一

                                          第四屆金漫獎年度漫畫貢獻獎報名參賽表

 

 

 

附表二

                                                         第四屆金漫獎報名參賽表

 

 

 

附表三

                                          第四屆金漫獎最佳編輯獎報名參賽表

 

 

 

附表四

                                          第四屆金漫獎終身成就獎報名/推薦參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