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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電影片映演類認可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2200376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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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影片認可基準

() 國內外影展得獎或入圍之電影片。

() 經文化部獎勵或輔導有案之電影片。

() 經文化部審查並出具證明書敘明電影片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二條符合之款次且不違反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之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電影片。

二、電影片認可相關規定

() 認可期間最長六個月。

() 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證明文件由文化部出具。

() 電影片映演業於辦理減免稅登記時,應檢附文化部之認可文書及第一點各款規定之任一證明文件。

() 經認可之電影片映演活動,如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應由文化部或主管稽徵機關(副本抄送文化部)提報審查小組撤銷其認可。

() 文化部應將前點第三款之證明清冊按月函送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