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大孝門廣場及教室。
第 三 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