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部文化資產局辦理。
三、 自然人、法人、團體、學校或機構(以下簡稱贊助者),得出資贊助本部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或文化景觀(以下簡稱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以下簡稱保存維護)。
四、 贊助者之出資方式,得分為一次贊助或分期贊助。
五、 贊助者出資贊助,經本部同意者,由本部會同有關機關主辦,或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保存維護事項:
(一) 修復及再利用:
1、 訂定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2、 規劃設計及監造。
3、 實施修復或再利用工程。
4、 製作工作報告書。
(二) 管理維護:
1、 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2、 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3、 防盜、防災及保險。
4、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5、 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三) 緊急搶修或搶救。
(四) 其他依本法辦理之文化資產保存及維護事項。
前項用途,得由贊助者於出資時指定,或由本部與其協商定之。
六、 本部收受贊助款時,應開立收據,載明贊助者名稱或姓名、贊助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七、 贊助者之贊助款項,由本部文化資產局依國庫法、公庫法等有關公款存儲規定匯入國庫機關專戶,或由該局通知贊助者匯入國庫機關專戶。
八、 本部收受贊助款後,應定期辦理公開徵信,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外,應刊登於本部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或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九、 本部得於出資贊助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贊助標誌牌或公開表揚。
十、 本部應適時公開相關文化資產之資訊,以供有意出資之贊助者參考。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