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章、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檔案法第三章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健全檔案應用功能及維護其安全管理制度,特訂定本須知。
二、 檔案應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 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搜尋欲申請應用本局檔案之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二) 檔案應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事先填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 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
(四) 本局於審查檔案應用申請時:
1、 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2、 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3、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4、 審核完成後,發給審核通知書,若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五) 經本局同意申請閱覽後,與本局業務承辦人員約定閱覽時間。
(六) 持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按約定時間洽本局業務承辦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三、 申請人閱覽檔案時除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將立即停止閱覽;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 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室。
(二)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
(三)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 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四、 檔案應用完畢還卷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 受理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第三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三)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受理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四) 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受理單位應向申請人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費用,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並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人。
(五) 受理單位應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依相關規定辦理調案歸還。
五、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檔案應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