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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011000771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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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編寫人才,豐富我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 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短篇戲劇節目係指集數為五集,每集劇本長度應為四十七分鐘,具有人物、對白、故事情節,且適合於電視播送及闔家觀賞之戲劇或迷你劇集。

() 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長篇戲劇節目係指集數為十三集,每集劇本長度應為四十七分鐘,具有人物、對白、故事情節,且適合於電視播送及闔家觀賞之戲劇或劇集。

三、獎勵名額及方式

() 各獎項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作品水準增加佳作名額。

() 各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金額如下表),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 分組獎項、名額及獎金金額如下:

1、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 第一名: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 第二名: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 第三名: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 佳作: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2、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 第一名: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 第二名: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 第三名: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 佳作:三名,每名頒發獎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四、報名者資格

() 報名者應符合以下規定: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2、應為參選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參選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參選作品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報名。

() 文化部及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不得報名。

五、參選作品應備之條件

() 應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之一及第六點第一款之規定。

() 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如有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利者,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書面。

() 未曾獲電視劇本獎(補)助或入圍。

() 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進行視聽著作之攝製。

() 作品中不得書寫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六、報名須知

()  報名應備文件如下(各項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bamid.gov.tw),請依本要點附件一至附件五之格式填報:

1、 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每份報名表以報名一件參選作品為限,並應註明參選作品為改編或自創,如參選作品為一件以上,應分別填列報名表。

2、 切結書(含相關證明文件)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3、 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4、 參選作品之書面:

() 書面一式十份,應採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列印、頁碼置中、左側裝訂(格式如附件一)。

() 報名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者,參選作品內容應含五集之故事大綱(包含場景、人物說明及簡介)、第一集至第五集之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

() 報名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者,參選作品內容應含十三集之故事大綱(包含場景、人物說明及簡介)、第一集至第十三集之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

5、 電子檔光碟一張(存檔檔名及光碟外封需註明事項等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含:

() 附件三報名表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蓋章外之全部內容。

() 參選作品(即故事大綱、各集分集大綱及各集完整劇本)word格式之全部內容。

6、 參選作品係改編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附原著;如係改編他人作品或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利者,應另檢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 裝訂方式:報名者應詳實備妥報名文件(不可以鉛筆填寫),並將報名表、切結書(含相關證明文件)、授權同意書於左側裝訂為一份,再併同參選作品一式十份及一張光碟裝入信封。報名表、切結書及授權同意書不得與參選作品合併裝訂為一本。

() 報名期間及遞件方式

1、 報名期間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止,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2、 採郵寄或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方式遞件:

() 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並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含)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 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者:應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七時整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登記為憑)。

3、 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零一年度□短篇□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及地址。

()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除報名表、切結書、授權同意書填寫或交付不全者,得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外,其他報名文件(含參選作品之書面及電子檔)於送達本局後,一律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或進行其他變更。

2、 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3、 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受理或獲獎,概不退還。

七、評選作業

() 各獎項之評選,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小組負責之。

() 各獎項評選方式及評選基準,由評選小組另定之。

() 評選委員於審查參選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參選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參選案之獲獎資格。

() 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八、得獎名單公布

() 由本局擇期公布,並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獎者及得獎作品。

() 對於得獎者或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本局得獎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證明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或未舉證者,不予受理。

九、報名者或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報名、參選。

() 應擔保其參選或得獎之作品,均無抄襲、剽竊、其他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應為參選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參選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同意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將報名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參選作品故事概述及創作理念說明,為非營利目的之典藏、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行。

() 得獎者除前三款規定外,並應同意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得獎作品(包括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各集完整劇本)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形式及本局網站電子檔形式典藏、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本局並得向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事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推薦得獎作品,由業者與得獎者自行洽談後續事宜。

十、報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廢止其參選、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

() 經本局撤銷報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報名或申請本局任何獎勵、補助。

十一、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

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
書面參選作品參考格式

說明:

一、 封面:請註明「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參選作品」、報名組別(長篇或短篇)、作品名稱

二、紙張尺寸:A4

三、列印格式:由左至右、直式橫書、雙面黑白列印

四、目錄及頁碼:除封面外,應製作目錄頁並標明頁碼

五、字體格式:

() 封面:標楷體,20號字,置中對齊。

() 目錄及內容:標楷體,15號字,行距25pt

六、裝訂:

() 於左側裝訂,並依故事大綱、各集分集大綱及各集完整劇本順序裝訂成1份,共一式10份。

() 如內容過多,可分冊裝訂,並請於封面註明(如以下範例封面2)。

() 裝訂時請盡量使用環保或可回收利用之材質。

七、參選作品封面及內容均不得書寫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範例 以短篇組為例

 

附件二

             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
              電子檔光碟存檔及外封參考格式

 

 

附件三

           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報名表

 

 

附件四

             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切結書

 

 

附件五

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授權同意書

  本人以本人著作電視節目劇本 (參選作品全名) (以下簡稱本作品)參加「一百零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以下簡稱本獎勵活動),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貴局)及貴局授權之人自本獎勵活動得獎名單公布日起為下列事項

一、 將本人報名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參選作品故事概述及創作理念說明,為非營利目的之典藏、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行。

二、 本作品於本獎勵活動得獎後,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貴局及貴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本作品(包括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各集完整劇本)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形式及貴局網站電子檔形式典藏、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並同意貴局向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事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推薦本作品,由業者與本人自行洽談後續事宜。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立書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加蓋印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連絡地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