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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提供空間予視覺藝術家進駐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7201355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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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良好的藝術發展環境,協助視覺藝術家進駐工作室,爰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整修自有館所或公有空間,以提供藝術家或團隊長期進駐,俾得以專事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補助項目:

            補助申請單位以自有館所或公有空間,提供視覺藝術家進駐之軟硬體計畫(應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補助項目如下:

(一) 硬體整修:申請單位整修空間所需之工程費用。整修計畫包含視覺藝術家工作室及其附屬設施。

(二) 總體營運:視覺藝術家工作室總體營運所需各項費用,並得酌予補助行銷、教育推廣、社區回饋、文宣等相關費用。

四、 收件期間: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至次年度一月二十日止,受理次年度辦理之計畫。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之收件日期,為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止。

五、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完成館所或公有空間整建評估及初步規劃後,備函檢具詳細之規劃報告書一式十二份(應含計畫摘要表及經費編列明細表),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一) 計畫緣起。

(二) 背景分析。

(三) 計畫說明:實施地點相關位置、基地範圍及規模。

(四) 計畫目標。

(五) 硬體整修內容:

1、建築結構及附屬設施安全鑑定、補強、改善規劃。

2、空間功能改造規劃(說明配合專業需求改善情形)。

3、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規劃。

4、修繕工程規劃。

(六) 營運管理內容:視覺藝術家工作室總體營運計畫、管理規則、徵選辦法、社區回饋或交流等相關措施。

(七) 計畫執行之期程、預定進度、計畫執行步驟。

(八) 經費需求表:計畫總經費及經費明細表。

(九) 經費來源:中央補助款、自籌款及其他來源。

(十) 計畫預期效益。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審查方式:

(一) 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據「審查標準表」(如附表)進行審查,依評選排比及預算調度核列補助預算。

(二) 本部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七、補助原則:

(一) 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申請單位自籌。

(二) 計畫已獲本部或所屬其他專案補助者,本要點指定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本部將依年度執行計畫之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經費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檢送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納入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明正本、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期款:於申請單位檢送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竣工結算證明、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第二期款收據等資料,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送本部辦理結案,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部與申請單位經費分擔比率辦理結算,其有賸餘款應按本部補助比率繳回;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九、補助款處理原則:

(一) 本部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1、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3、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4、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三) 補助經費如於會計年度內未能如期完成計畫須展延期程者,應依規定於一個月前檢具書面資料函報本部同意。申請單位之經費執行成效,將作為下一年度審核之參考。

十、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 申請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逾二個月仍未完成修正計畫書者,本部得廢止補助。

(二) 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應函本部核定,該項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應。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計畫,本部設有管考、查核及評鑑機制,以落實計畫執行。本部將不定期進行計畫查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要求,填報計畫及補助款執行情形,本部並得針對執行情形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五) 本部得擇期召開期中及期末報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六) 受補助單位執行進度落後,未能於期限內結案者,本部得視實際狀況廢止補助之一部分或全部,或酌扣補助款。補助如經廢止,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明細及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提供空間予視覺藝術家進駐要點「審查標準表」

審查項目

權重(百分比)

參考標準

計畫內容及執行

二十五

計畫內容應評估項目之完整性。

計畫內容是否事先請專家學者(含視覺藝術團隊代表)審查或會勘。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計畫執行是否設立專責推動組織。

計畫執行是否有管考作業計畫。

執行本部其他補助計畫之情形。

硬體整修內容

三十五

建築結構及展演設施安全鑑定、補強、改善規劃。

空間功能改造規劃(說明配合專業需求改善情形)。

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規劃。

總體營運計畫

三十五

未來營運管理經費編列及計畫規劃情形。

未來設施維護管理經費編列及運用情形。

徵選藝術家或團隊進駐規劃情形。

提升場地利用率及民眾參與規劃情形。

計畫預期效益及社區回饋機制

計畫是否能預期具體成效

計畫是否建立完善社區回饋機制

小計

一百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