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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41 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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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
        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