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
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