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31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01 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
        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
            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
            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
            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
            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