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
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
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
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
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
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